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3
案件焦点
交通事故纠纷判决后,后续处理造成的新的损失可以再起诉吗?
关键词:
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理不再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图片来自网络)
聚会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冯某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某县运输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
一个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2016年3月23日12时30分左右,孔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亨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港东路陕西某水泥厂外路段时,因避让减速带驶入道路南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乔某驾驶的嘉禾牌三轮电动车,再骑上冯某生,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当地交警队认定孔负事故主要责任,乔负事故次要责任,冯默生无责任。涉案重型半挂车的注册车主是某县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车辆在某保险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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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冯某生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内踝骨折。住院29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5680.97元。为此,冯某生曾将某运输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冯某生各项损失共计99365.83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共计15000.97元的70%,即10500.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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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9日,冯某生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术后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左股骨胫骨骨折内固定后行股骨头坏死摘除及人工关节置换术。冯某生再次住院23天,支付医药费47696.6元。住院期间他一直由妻子照顾。冯默生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冯某生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十级伤残),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冯默生需要更换两次股骨头,共花费8.9万元。
二
第二部分:法院判决。
一个
初审法院认为
冯某生与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现在冯默生又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如果冯默生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可以申请再审原终审判决。
一审裁定:驳回冯默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后,冯某生不服,提起上诉。
2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对冯某生的损害,冯某生已经接受法院审判,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现在冯默生又以同样的事实再次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冯默生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中冯某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申请再审原终审判决来解决。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冯某生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
三
山西高院认为
交通事故发生后,冯某生的损害由法院赔偿。但此后,冯默生病情不断恶化,术后出现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经鉴定冯某生病情恶化(9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冯某生就新发生的费用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重复起诉。
三
第三部分:案例评价。
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制度。当时对这一制度的理论解释是“诉讼权利消耗论”或“诉讼权利丧失论”,即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经被消耗,不允许其再次提起诉讼的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明确了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即主观方面是当事人的身份,客观方面是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在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同时,如果前一次诉讼和后一次诉讼的当事人不同,一般认为是不同的诉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差异也可能构成实质上相同的诉讼。比如破产管理人等法定诉讼当事人与被拆迁人身份相同,因法人合并而产生的继承人及其继受人也具有相同的当事人身份,都可能构成同一诉讼。诉讼标的,即诉讼标的是否相同,以实体法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来判断。请求权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具体陈述,是明确诉讼标的范围的具体内容,请求权的同一性是诉讼标的同一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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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且遗留功能障碍或伤情未恢复的伤情进行第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s2/]①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第一次治疗费不同,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不符合双重危险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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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1),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编辑:韩楠楠
供稿:Minsanting
来源:山西省高级法院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民事赔偿诉讼有二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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