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2
在实际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要求车辆全损赔偿标准以实际车价(而非车损保额)为准的情况,导致出现高保低赔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并非个例。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保额是根据系统折旧系数和车龄计算的。换算后的价格肯定会偏离车辆的实际价格。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如何维权?
案例分析:裁判文书网(2021)辽09民中1138号。
高保低赔
一审查明的事实如下:1。王某某提供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商业保险条款》,用以证明廖J×××××××××××新车购置款
2.王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事故照片、车辆损失清单。一审法院确认了行驶证、驾驶证和事故照片。车辆损失清单是汽车销售公司基于王某某的询问为王某某出具的,不能证明车辆损失的实际数额,一审法院不予确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8日,阜新市的暴雨致使郑驾驶的辽J ××××××号轿车在涉水时熄火并被水淹,造成损失。
3.某保险公司提供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过户登记》、XX(2020)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用以证明王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车辆,车辆事故损失9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发票显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购买的涉案汽车价款为10万元,但不能认定该车实际价值为10万元,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廖的市场价值J××××××××××××××××××××××××××××××××××××××××××××××××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某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相应的保费,所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因此,一审法院拒绝确认这两份证据。
4.2021年1月28日,某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55万元、车辆总损失无法根据(2020)027号资产评估结论确定为由,申请对车辆维修费进行补充评估。2021年3月19日,辽宁中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辽中泰富评报字(2020)第027-1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这份报告,一审法院认定,截至2020年12月3日,廖J××××的评估值为××××1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2020年3月24日,王某某提出保险请求,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经核算,确定廖J××××的保险金额为×××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企业,知道各种车型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计算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然后确定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车辆的实际价值或者市场价格。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王的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认定55万元为王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但主张理赔时按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赔偿,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一审法院未支持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王某某车损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车辆的损失{\ F3 J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F3 \
5.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某廖J×××××的损失
拒绝接受判决
王某某和某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某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以2021年3月19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车辆损失的依据是错误的。
1.预估金额过高,因为该车在二手市场的市场价值只有10万元,但预估维修金额高于市场价值,所以评估结论不客观不合理。实际损失应参照原评估报告(XX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的“事故车辆按市值估算9万元”的结论确定。
2.鉴于评估结论往往远高于实际维修金额,上诉人主张将车辆送至车库进行实际维修,再由上诉人重新查勘。重新查勘后无异议,可按实际维修价值进行赔偿。
3。如果按照新的评估结果判定赔偿,被上诉人将获得不正当利益,从保险理赔中获得额外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综上,上诉人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王某某辩称,某保险公司要求的事实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保险公司认为评估价过高没有事实依据,即市场交易价格并不是实际涉案车辆的价值。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我们也同意可以对其进行维修,达到原车的质量要求。额外利润的说法不成立。保险公司按照55万元收取保费,故保险公司的索赔不能依法成立。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55万元。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任何证据。
关于二审双方争议的事实,二审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XX(2020)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涉案车辆全损价值进行评估是因为车辆的维修金额早已超过同类车型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值,而非车辆的实际全损。根据评估报告,一审法院判决涉案车辆损失252,400元没有错。没有证据证明所涉车辆的实际全损。上诉人王某某主张按照保额55万元全额赔偿车辆全损,上诉人A保险公司按照市值9万元主张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王某某及某保险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对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思考,但有几点可以确认:第一,保险公司的高保低赔违反了公平原则;二是全损的认定需要诉讼中权威机构的认定,单方主张不成立;第三,保险公司提出的不当得利在本合同范围内无效。[/s2/]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本案车辆价格的市场评估在10万元左右,判给的赔偿金为252元,这400元已经远远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权威机构认定的抚养费数额不是全损数额,完全回避了全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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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52:31 回复
车辆的维修金额早已超过同类车型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值,而非车辆的实际全损。根据评估报告,一审法院判决涉案车辆损失252,400元没有错。没有证据证明所涉车辆的实际全损。上诉人王某某主张按照保额55万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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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6:36:18 回复
故车辆按市值估算9万元”的结论确定。2.鉴于评估结论往往远高于实际维修金额,上诉人主张将车辆送至车库进行实际维修,再由上诉人重新查勘。重新查勘后无异议,可按实际维修价值进行赔偿。3。如果按照新的评估结果判定赔偿,被上诉人将获得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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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1:06:29 回复
张按照保额55万元全额赔偿车辆全损,上诉人A保险公司按照市值9万元主张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王某某及某保险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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