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5 | 评论:2
这篇文章有些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连续缴费多年后,以收据不是他的签名为由,指责保险公司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会支持他吗?我们稍后会看到它。
案情介绍:2016年5月4日,原告程某在被告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重疾险,并缴纳了首期保费。至2020年5月11日,五年累计缴纳保费共计38121.3元。
原告程指出,2016年5月12日,保险合同回执上的签名是虚假的,他没有签字。认为保险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权益法,应按一退三赔原则赔付159060元。
保险公司:原告申请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一退三赔”的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欺诈性,但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者,并没有欺诈原告。
第一,2016年5月12日签约后会有2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全额返还保费。在第二天的电话回访中,确认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犹豫期内没有损失。
第二,到目前为止,原告已经连续支付了五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未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但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表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投保人此时不能以收据代替签字为由退保。
第三,保险公司认为代理签名是假的,可以通过调取实际信息得到真实信息,不是电子打印。保险单正本已经以复印件的形式纳入保险合同,正本留在公司。
第四,如果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应该在三年内向该公司提起诉讼,但是现在已经过了五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诉讼时效,是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要求。本案并非因理赔纠纷或保险事故引发,故5年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本案。
法院认为:首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程在投保提示书和电子投保确认书上的签名为本人签名,但其主张收据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证明。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未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而是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表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原告程明已按保险合同连续缴纳5年保费,视为签字追认,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宋人寿保险公司主张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原告保险行为发生至起诉之日不足五年,故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不支持其一退三赔的请求。
经纪人说:大概率是投保人对目前的保险不满意,想找个退保的理由,可以在薅羊毛捞一层羊毛。
这应该也是交出黑货的一招。
嘿。一方面是原著缺陷的恶果,另一方面也深刻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一切都要在纸面上。
本文标签: 五五责任五五赔偿46万够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二当家的山寨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花容将军
2022-03-14 02:51:31 回复
在三年内向该公司提起诉讼,但是现在已经过了五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诉讼时效,是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要求。本案并非因理赔纠纷或保险事故引发,故5年诉讼
少年痴货
2022-03-14 02:37:28 回复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原告保险行为发生至起诉之日不足五年,故被告主张原告起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