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1
南通通州的张和同事黄一起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班。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一场交通事故不仅夺去了张自己的生命,也使黄受了重伤。那么张是否应该对黄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善意拼车交通事故案。
张和黄是同事。某日下班后,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将黄载至南通市通州区川江镇世纪大道线(镇南路)光控路口。绿灯开始闪烁后,他进入了十字路口。红绿灯变红后,他继续往路口中间的北位置移动。当车辆右侧前部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通过该路口的石某车辆右侧部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黄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时。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石某对事故各负同等责任,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身负重伤,遂起诉石某及其保险公司、张某亲属,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6538.83元。但张某的亲属辩称,张某绕道送黄某下班回家,属于自愿帮助关系,黄某在接受帮助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通州法院认为,张载黄的行为,视为善意更为妥当。善意拼车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好帮助,允许他人免费乘坐车辆的行为。义务帮工是指通过帮助劳动者无偿为他人提供服务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与黄某是同事关系,张某在下班途中接同事黄某的行为,明显不是以劳动为目的,而是善意。虽然黄免费乘坐了张的车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完全自担风险。张作为车辆驾驶人,应当合理注意乘客黄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善意分享”。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车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的驾驶行为虽有过错,但并非故意,不应认定为重大过错,且黄明知不能搭载电动自行车,但为自身方便仍搭载张某的车辆也有过错。故法院综合认定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酌情减少40%,判决石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461820.68元,张某的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68568.55元。
“民法典关于‘善意分享’的规定,就是要倡导助人为乐、善意互助的价值观。”负责此案的法官吴科红也提醒:“对于司机来说,交通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乘客也要乘坐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不要让‘好心共享’变成悲剧。”
通讯员李绒毛
来源:牛子新闻
本文标签: 同事搭车出了车祸用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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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1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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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5:2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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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3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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