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4 | 评论:1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搭便车的情况,比如在下班的路上坐同事的车,或者朋友聚会的时候一起坐朋友的车,这样既节能环保,又方便了我们的出行,增进了感情。然而,因免费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搭车人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律师对话第378期邀请张社会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张社会律师的对话内容。
善意给予也叫善意给予行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和习俗,使另一方产生好感的行为,旨在增进友谊。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权利义务,善意不同于法律行为。虽然善意也是基于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某种司法效果的效果意思。
生活中有很多善良的行为,比如请邻居到自己家吃饭,主动帮邻居带孩子,还有上面说的免费搭车,都是典型的善良行为。由于我国的善意立法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所以相对滞后。在司法实践中,这给受益人因善意导致权益受损时如何认定责任人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二、免费搭乘便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张社会律师解答:如果在免费顺风车上发生交通事故,骑手受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免票、持优惠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乘车的无票旅客。"
因此,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事故是其他车辆造成的(全责),其他车辆自然要负责。
乘坐车辆存在过错的,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乘车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比如如果骑手明知有违法情形(如无证驾驶、酒驾等。)乘坐车辆时,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再比如,如果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原因(驾驶员的驾驶、干扰、教唆等)造成的。),由驾驶人和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和管理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善意旅客的赔偿不包括对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本没有提到“搭便车”的责任,而是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承保商业三重险的保险公司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侵权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可见,搭便车和顺风车是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但让他人免费搭车并不意味着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车主或管理人都不会承担责任。所以,一旦我们允许他人乘坐公交车,车主就有注意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这并不因车主帮助他人的行为而减轻。
三、搭乘公司免费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张社会律师解答:很多公司为了给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免费班车方便员工上下班。员工在所谓的免费班车上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由此可见,乘坐免费班车上下班的员工遇到交通事故,如果构成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见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主张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按照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下班途中搭便车受伤属于工伤吗?张社会律师解答:对于员工下班途中被同事搭便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构成工伤,我们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按照合理路线往返工作地点、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宿舍;
(二)在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住所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上下班;
(三)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呢?笔者赞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的观点:
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区,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班后,你要工作一段时间,或者你可以在交通高峰期后回家。这些都是合理的时间。合理路线:比如下班路上,你需要去菜市场买些菜,然后回家,而且是顺路。是合理的路线还是日常工作中的必要活动?“至于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和路线,我们正在理解这个规定,我们要抓住‘合理’这个关键词。
可以看出,下班途中搭车遇到的交通事故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第二,在合理的时间和路径内。
五、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张社会律师解答:1。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指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中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2、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金额计算标准:
(1)医疗费用
挂号费+诊疗费+诊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要结合患者的病例和诊断证明。
(2)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3)误工费
根据收入状况和损失的时间。
固定收入(日/月/年)×损失时间或(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最近一年同(近)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损失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
住院津贴×住院天数
(5)运输费用
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进行医疗或转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6)营养费
营养费×住院天数(或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计算的天数)
(7)残疾补偿
伤残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一般不评残的是没有这个费用的。每一个伤残等级能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主要还是法官说了算。
(9)被赡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无行为能力程度、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无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由受害人依法承担赡养义务。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未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负有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8 ~ 60周岁被赡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被赡养人20年扶养费×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60-75周岁被赡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0-(实际年龄-60)]年数、负有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5周岁以上被赡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承担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有几个被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小于或等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应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后续治疗费
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
(12)美容费用
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
(13)康复费用
此项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发生的费用。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
(14)住宿费
被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治疗的,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被害人死亡的,由被害人亲属为丧事注明的住宿费。
(15)丧葬费
丧葬费补偿金额=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 6个月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还可能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根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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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同事搭车出了车祸用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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