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3 | 评论:1
公文包
某日8时许,王某某与李某在某街心公园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李某倒地,前额受伤。某分局认定王某殴打他人,行政拘留3日。王某某以自己没有打人,李某的伤是自己摔倒造成的为由,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
复议机关认为:王某某坚称李某在殴打自己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而李某则坚称王某某被殴打;现场两名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证人徐某某称王某某没有殴打行为,而证人的证言则相反。在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各持己见的情况下,分局未排除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即认定王某某殴打李某某,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议决定,撤销处罚,责令重新调查。
案例评估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性质非常严重,对相对人人身权益的重大影响接近于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公民权益。因此,有学者建议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通过司法判决来作出。(注1)
行政拘留处罚的证明标准应遵循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注2),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根据法定程序核实的最终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已对确认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真实,是衡量证据质量的标准,即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需要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每一条证据与待查证的事实之间必须有客观联系;证据在形式和获取上要符合法律;否则,收集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充分是证据量的要求。这里的数额不是指证据的数量而是指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或强弱,强调证据对案件事实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同时,收集和采纳的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不留破绽,无懈可击。
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相辅相成,确实是充分前提。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侦查,证明案件的事实。当然,只有证据确凿。如果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案件就无法定案。只有确凿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足够的证明力,案件的事实才能清楚,证据才能充分,才能依法处理案件。
因此,需要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否形成证据链,案件事实是否有相应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全部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是否存在矛盾,可以合理排除。(注3)
本案,王某某殴打李某的证据包括对方当事人李某和证人的证言,以及李某的伤情;但王某某本人否认被打,另一证人徐某某也证明王某某没有被打。本案双方及两名证人各执一词,证据相互矛盾,不排除合理怀疑,导致全案证据与全案事实矛盾,没有形成证据链,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
在分局证据不足,不排除合理怀疑,案情不清的情况下,即作出对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显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处罚、责令重新调查的复议决定。
本案反映出个别办案民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理解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疏于审查证据。虽收集了相关证据,但未注意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注意消除证据与全案事实的矛盾,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处罚不能成立。
1.注:参见刘仁文:“我国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的构想”,载《法律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
注:参见周峰、王飞、侯文静《关于公安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思考及判决要点》,发表于2021年12月27日微信官方账号《北京行政判决观察》。
注:参见江必新、梁风云主编,《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3版),第807-808页,法律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
作者:彭阳,法制总队第三支队
本文标签: 警察没证据让赔偿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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