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2
[作者简介]张鹏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12年法庭审判、企业法务管理、律师执业等多维度法律服务经验。他的执业范围广泛而深刻,擅长解决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辩护,熟悉法院裁判规则和沟通习惯。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代理、处理各类纠纷1000余起,总金额近百亿元,为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经济效果。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刑罚措施最严厉的法律,监禁自由,剥夺生命。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定义、种类、构成条件、刑罚种类和幅度都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目前由于车辆越来越多,路况复杂,严重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包括一些已经被检察院依据“交通肇事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经过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有效辩护,他们也可能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被判无罪,以挽救将面临“牢狱之灾”的被告人。笔者根据自己在历史上的办案经验,整理出34起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无罪”、免于“牢狱之灾”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同时,由于这些完整的案例晦涩难懂,且可能涉及当事人信息隐私,笔者只重点梳理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推理部分,便于大家快速掌握这些“无罪”案件的真实“裁判规则”。
[案例]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7)湘0321刑二号
【判决理由】本案被告人胡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本案所有证据而言,除事实证据外,能够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实施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笔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这两份证据均提出异议。
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上,记录时间为2013年12月22日10时至2013年12月22日10时20分。现场调查人员为周世军和张宁波。调查地点为湘潭县华清公路青山桥镇上村泸沽组,公安机关对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也是2013年12月22日9时39分至2013年12月。询问地点是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216室,询问人是周世军和张宁波。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冲突,不符合常理。公诉机关对此无法做出更正,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应当排除该证据。
关于交通事故尸体表面检查笔录,从程序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格式”。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和鉴定过程,经检验论证后取得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来源和过程,检验后直接获得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文件,由鉴定人和授权签字人签字,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从公诉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笔录和湘潭县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说明来看,尸体检验笔录只有一名鉴定人的签名,没有证人的签名。鉴定人在制作尸体检验笔录后,未根据公安机关委托的检验、鉴定情况和结论制作检验鉴定报告。从内容上看,尸检笔录记载了杨某某的死因,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肋骨多处骨折、血气胸、左肺挫裂伤死亡。鉴定人员根据尸检的方法确定死者为血气胸,左肺挫裂伤致死亡的结论明显不客观、不准确。以上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胡。
本院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关于2013年12月21日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笔录、2013年12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笔录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有效证据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无罪。
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关爱生命,注意交通安全。同时,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等法律纠纷,也不要惊慌,可以及时联系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
注意: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法律的适用是一个专业而复杂的严谨过程。请不要简单地应用它。如有不明之处,欢迎关注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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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警察没证据让赔偿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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