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1 | 评论:1
或者个别公司向其他债权人借款时,债权人往往要求第三方为借款提供担保,有时甚至有多个担保人,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之一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担保人能否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担保人追偿呢?
经典案例
2019年9月9日,甲、乙、甲公司签订了《个人保证贷款合同》。乙方向A公司借款9万元,甲方作为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同意乙方于2022年9月8日前分期还款。然后,C作为B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与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后因借款人B在还款期限内逾期还款,甲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偿还全部款项,并向甲方、丙方分别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2021年1月25日,甲方代乙方将剩余本金55,669.94元及利息967.24元返还给A银行,甲方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多次要求乙方偿还代其偿还的款项,但乙方拒不履行,其名下无财产。甲方在主张赔偿时,明知丙也是乙方债务的连带保证人,故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份额,但丙拒绝履行。因此,甲将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乙方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甲、丙方作为保证人,并未约定可相互追偿的条款,也未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或按手印,故无承担连带保证的意向。因此,甲方无权要求丙方清偿其已代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无法收回的部分,故判决甲败诉。
风险提示
保证人事先未约定相互追偿权或者未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如该案中,甲、丙双方虽对乙方的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甲、丙双方事先并未约定相互追偿权条款,也未在同一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不存在承担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故甲无权向丙方主张赔偿。
关于公司治理的建议
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我们建议:
1。共同担保时,担保人应就相互追偿的条件和应承担的份额达成一致
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共同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及相应份额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可以依据约定主张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份额。仅约定相互追偿权但未约定份额的,各保证人按比例分担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有两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承担二分之一的比例份额。
2。提供担保时,应与债务人明确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并要求所有担保人签字、盖章或打印同一份担保合同
有时,债务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不清楚是否有其他担保人。这时候就要和债务人核实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如果有其他担保人,但没有约定相互追偿条款,建议所有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司法实践中,即使没有约定相互追偿的条款,也会认定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相互之间有追偿权。
3。担保人相互追偿的范围只是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当出现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就其承担的部分先向债务人追偿。如果他们无法通过一切手段主张赔偿,比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破产清算,就只能要求其他担保人对无法收回的部分承担相应的份额。关于如何认定连带责任保证,我们之前发表过“[S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责任,如何认定保证方式?”(点击文章标题查看)详细解释了这个问题,供参考。【合同法研究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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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担保人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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