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5 | 评论:3
当前,社会劳动争议矛盾不断多元化。除了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向单位主张各种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在职期间单位反向起诉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如何追回员工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典案例(2019) E 01民中第12432号
齐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入职鞍钢公司,担任财务部成本会计。2017年8月15日,齐某某因劳动合同到期,向鞍钢公司申请辞职。2017年8月22日,财务部负责人同意了他的辞职申请。2017年9月11日,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辞职。
鞍钢公司发现齐某某原使用的电脑格式化硬盘,丢失工作数据,遂诉至法院。
根据鞍钢的申请,委托湖北诚信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计算机硬盘的工作数据是否被人为删除、删除时间、删除内容、删除时是否修改了系统时间、被删除的工作数据能否通过技术恢复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电脑硬盘工作数据确实被恶意删除、重复覆盖。
一审法院认为,鞍钢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齐某某不是财务部负责人,是普通财务人员,不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鞍钢公司主张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不能成立,原审未支持鞍钢公司的诉讼请求。
鞍钢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和上诉人一审起诉状,上诉人鞍钢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原审基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我们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1.首先,员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要求赔偿的案件,起诉的案由也根据员工的情况不同。如果只是普通员工,只能以产权保护纠纷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以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虽然案由只有短短几个字,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2.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其次,即使是普通员工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单位对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过错行为,对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有很强的举证责任。
本文标签: 赔偿的事是要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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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萌总大人
2022-03-14 03:27:26 回复
纠纷。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齐某某不是财务部负责人,是普通财务人员,不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鞍钢公司主张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不能成立,原审未支持鞍钢公司的诉讼请求。
少年强则国强
2022-03-14 11:11:11 回复
情况不同。如果只是普通员工,只能以产权保护纠纷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以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为由提
吃了理想
2022-03-14 03:27:28 回复
改了系统时间、被删除的工作数据能否通过技术恢复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电脑硬盘工作数据确实被恶意删除、重复覆盖。一审法院认为,鞍钢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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