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2
【案例】
丁某虚构了经销电动车、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承诺每月支付五分之一利息。2015年8月7日、2016年8月20日、2017年1月14日,分别与田某夫妇签订借款协议,共向田某夫妇借款45万元。之后,所借的45万元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丁某分13次向田某夫妇支付利息76500元后,又欠373500元。在田夫妇多次催促不要归还后,他避开了与田夫妇见面。
[不同意]
如何定性丁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一种意见是丁某虚构其经销电动车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每月支付五分之一利息。无履行能力,分三次向田夫妇借款45万元,并将所借4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进行高风险投资等支出。付了76500元利息后失联。该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及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丁某与田某夫妇签订了三笔借款的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及利息,丁某也按约定偿还了利息76500元。丁的行为是签订、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从合同的表现形式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丁是合同诈骗罪。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司法实践中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行为人用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它是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反映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第二,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来判定合同诈骗罪。但应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只有行为人基于合同取得财物,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其最终取得的财物与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则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受害人基于对合同的误解交付财物。所谓合同本位,是指虚假签订和履行合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财产处置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是他诈骗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也采取合同形式,但被害人的误解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误解而交付财物,则应认定为欺诈。本案中,丁某以经营电动车、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向被害人夫妇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本息支付期限等。获得贷款后,丁某将部分贷款借给亲戚经营电动车,并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购买股票。借款期间,丁某按约定分13次向田某夫妇支付76500元,后无力偿还,避开被害人。实际上,丁某在签订、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外债累累,没有能力按约定偿还借款,却采用按约定分次支付利息、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与其继续签订、履行民间借贷合同。后来,当利息也无力支付时,他避免见受害人,并拒绝偿还所欠的钱。从丁还款的次数、金额、时间跨度来看,明显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属于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的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双方协定赔偿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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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心都耍野了
2022-03-14 07:10:45 回复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财产处置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是他诈骗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也采取合同形式,但被害人的误解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
潮流酷狗
2022-03-14 12:08:21 回复
【案例】丁某虚构了经销电动车、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承诺每月支付五分之一利息。2015年8月7日、2016年8月20日、2017年1月14日,分别与田某夫妇签订借款协议,共向田某夫妇借款45万元。之后,所借的45万元将用于偿还其
鸿毛礼物
2022-03-14 06:06:04 回复
产合同。第二,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来判定合同诈骗罪。但应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只有行为人基于合同取得财物,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其最终取得的财物与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则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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