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3
[基本事实]
翁源县韶关的杨是一家工程公司的员工,职务是出纳。2019年8月6日,一名叫张(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QQ号以需要工程款保证金为由,要求杨某从其公司账户向陌生账户转账75万元,杨某按要求向陌生账户转账75万元。事后,警方查明,张某并未申请注册该QQ号,该QQ号及陌生账号均为该诈骗团伙所有。杨转账75万后,被诈骗团伙转走,现在无法追回。2020年10月,某工程公司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承担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某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在未向张某核实QQ号属于本人且转账时未征得张某口头同意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75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入陌生账户,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杨认为其工作存在一定失误,同时某工程公司管理不够规范,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试验结果]
翁源法院判决杨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某工程公司7.5万元。某工程公司不服判决,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院认为,应当根据杨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劳动关系的特点、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
首先,杨因他人诈骗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但其只是财务经办人员,并非直接诈骗的实施者。另外,杨作为公司的出纳,可能没有比普通人更高的经验和识别骗局的能力,所以不应该过分苛求其尽到注意义务。
其次,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从事出纳、审计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单位不得委派(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在聘用杨某时明知其未取得会计证,且杨某无证从事会计工作,故某工程公司员工存在一定过错。
再次,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组织从属、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在劳动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限制劳动者的责任是劳动关系特殊性修正全额赔偿原则的必然要求。杨在某工程公司的组织指挥下提供劳务,并对其劳务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某工程公司可获得相应的经营收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不等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所有者,应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基于雇主和雇员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劳动者的过失赔偿责任也应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若不能从诈骗人处追回涉案75万元,经济损失应由某工程公司和杨某共同承担,某工程公司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灵感]
对于企业来说,要积极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尤其是财务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聘用员工,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堵塞风险漏洞,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对于劳动者来说,一定要积极提高自己的防骗能力,尤其是涉及到财务问题的时候,更要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全媒体记者]潘于君
[通讯员]何熊辉
【作者】潘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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