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程某玲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了宣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程某玲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了宣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众信。新华网太原9月7日电(刘小红)记者7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程某玲集资诈骗罪一案。
庭审当天,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玲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陆良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玲系个体工商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他于2007年至2015年底,以高额利息(每月一至两分钱)为诱饵,向其同村及邻村的亲戚、朋友、村民宣传高息借款信息,骗取92名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共计1700.633万元。截至目前,共偿还本息320.677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379.956万元。被告人程某玲吸收巨额存款后,少量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拒不交代其他资金去向,逃避归还资金。
开庭前,合议庭通过电话联系集资参与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程某玲进行了最后陈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并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明知集资模式不可持续且无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程某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令被告人程某玲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3799560元。(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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