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2
“无罪释放三年了,虽然拿到了赔偿决定书,但我一点都不开心。”
11月21日下午,河北省武安市的韩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8年前,他被控“诈骗罪”,获缓刑。经过两次上诉,法院最终判定他无罪。11月19日,他拿到了河北省武安市法院的赔偿决定书。“算上法院查封的136万元,我一共申请了415万元的赔偿,但法院只支持了18万元。我不能接受这个赔偿决定,将向邯郸中院申请复议。”
11月19日,韩先生拿到了武安市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男子被控“诈骗”获缓刑,5年后改判无罪韩先生,52岁,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县级市)人。案发前是武安市某铁矿合伙人。
韩先生告诉华商报,2012年4月26日,当地警方以贪污罪和诈骗罪对他进行了监视居住,几天后他被拘留和逮捕。在此期间,他的136万元个人资产被当地警方扣押。2013年9月,扣押的钱款由警方直接划拨至武安市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6日,武安市人民法院认定我犯诈骗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韩先生说,一审宣判后,他提出了上诉。2014年4月29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2016年6月6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仍认定韩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韩先生仍不服,继续上诉。2017年4月,邯郸中院再次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次发回重审。2018年3月6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韩先生无罪。
韩先生说,无罪释放后,他多次去武安市人民法院索要136万扣押款。法院答复,因韩先生与第三人对之前扣押的136万元有分配协议,法院早在2013年就将扣押的136万元分配给了第三人。韩先生认为,即使他与第三人有约定,法院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扣押款转给第三人,显然是不合适的,况且上述约定也不是他当时的真实表达。
韩先生说,经过他的多次反映和交涉,武安市法院也觉得把扣押的钱直接转给第三人不妥。此后,法院一直在向第三方追回这笔钱,但第三方将这笔钱挪作他用,一直没有追回。2020年5月,武安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向华商报记者证实,法院之所以将扣押的钱款分配给第三人,是因为韩先生与第三人签订了分配扣押钱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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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赔偿415万,法院决定赔偿约18万韩先生说,在被关押期间,儿子被刺激中考失利,影响了人生前景。张越被击中后愤怒而死。该案对他本人和他的家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和他的家庭遭受不明真相的人的残酷言语和冷嘲热讽,成为别人的“笑柄”和“谈论信息”,对他们的人格和灵魂造成了难以形容的痛苦。
2020年2月,韩先生依法向武安市法院提出赔偿申请,2021年6月1日,武安市法院正式立案。
在赔偿申请中,韩先生请求:430天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3万余元;取保候审1726天赔偿27万余元;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赔偿罚金20000元及利息5500元;扣款136万元,造成损失168万元;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30万元(上述赔偿申请金额合计415万元);公开赔偿决定的内容,给他发道歉信并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11月19日,我拿到了武安市法院的赔偿决定书。“韩先生介绍,武安市法院经审查,决定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5万余元;2万元罚款利息1332.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总赔偿约18万元。
武安市法院认为,韩先生要求法院赔偿1726天取保候审费用27万余元及因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30万元,不符合赔偿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因相关健康检查记录显示韩先生体检正常,且韩先生未提供羁押期间造成身体伤害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对韩先生造成身体伤害的事实,故韩先生请求法院赔偿其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法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韩先生提出的“请求法院退还扣押款136万元及由此造成的损失168万元”的问题,武安市法院认为,因韩先生未能向法院提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故法院以不符合赔偿申请条件为由驳回其赔偿申请。
2021年11月18日,武安市法院作出上述赔偿决定。
韩先生说,他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满赔偿决定,当事人称将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我向武安市法院申请共赔偿415万元,法院只赔偿了我近18万元。我不能接受这个赔偿决定,将依法向邯郸中院提起复议。"
11月21日下午,韩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对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及数额有异议,将依法提出复议。
韩先生说,2012年4月25日至5月3日,他被当地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9天,法院以限制人身自由4天减监视居住8天计算赔偿。
“法院说他们调取了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结果显示我体检没有任何异常。难道他们没看到检查记录上记载的‘两小腿都擦伤了’吗?”韩先生称,武安市法院判决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仅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2.67%,明显低于标准。
最让韩先生不能接受的是,他提出的“返还扣押款136万元,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68万元”的请求,因韩先生未向法院提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被法院以“不符合申请赔偿条件”为由驳回。
韩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行为;第十九条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依照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申请赔偿时,我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和通知书,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并直接划拨给法院的136万元尚未解除扣押或返还。”韩先生说,法院的错误判决对他的身心、家人、财产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希望邯郸中院依法审查,支持我的复议申请。”华商报记者佘慧
(如有消息,请拨打华商报热线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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