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3
案情简述:原、被告原属夫妻,生有一女c,后原告A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7月14日,法院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该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没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显示,被告B与案外人丁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我现在告诉你要求被告B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注,互相尊重,才能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其中,重婚是指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乙在与原告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月×日与案外人丁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甲诉称,其在与被告乙起诉离婚时对被告乙的重婚行为不知情,而是在离婚后获取信息时发现了被告乙的重婚行为。原告A提供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表明其于2016年8月5日知道此事,即双方离婚后。且从双方离婚判决书中写明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离婚时均未主张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未得到相应的物质补偿。被告B没有证明原告知道其重婚的时间不是在双方离婚后,故原告主张其知道被告重婚的事实是在双方离婚后,可以认定。离婚后,原告认定被告B重婚,因此不能也不可能在离婚诉讼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虽然损害事实一直存在,但由于无过错方不知道损害事实,所以在不知道损害事实的情况下,他不能也根本不能主张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只有知道损害事实,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且重婚不仅触及了道德底线,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重婚对夫妻双方的感情都有重大影响,是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诱因。重婚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取决于无辜方是否知道此事并向法院索赔。故原告A在发现被告B重婚后及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未因其在离婚诉讼时不知道被告重婚,无法主张损害赔偿而败诉。他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院判决: 1。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和爱护老年人,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2/]
第64条第1款: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姚郅都,律师,北京市史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1381113652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37号北京市史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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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纯属虚构
2022-03-14 03:38:48 回复
,故原告主张其知道被告重婚的事实是在双方离婚后,可以认定。离婚后,原告认定被告B重婚,因此不能也不可能在离婚诉讼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虽然损害事实一直存在,但由于无过错方不知
从零开始
2022-03-14 11:13:18 回复
知道被告重婚的事实是在双方离婚后,可以认定。离婚后,原告认定被告B重婚,因此不能也不可能在离婚诉讼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虽然损害事实一直存在,但由于无过错方不知道损害事实,所以
小船搏汪洋
2022-03-14 09:18:04 回复
偿: (一)重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亲爱的你快回来吧
2022-03-14 02:21:31 回复
互相尊重,才能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沉默年代
2022-03-14 02:25:03 回复
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2/]第64条第1款: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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