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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门槛低、周转快、按需借贷、灵活性强等优势,所以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融资。但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存在利率高、风险大等劣势,民间借贷需谨慎。日常生活中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门槛低、周转快、按需借贷、灵活性强等优势,所以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融资。但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存在利率高、风险大等劣势,民间借贷需谨慎。

日常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这个时候,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借钱。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常见类型。近年来,由于借条书写不规范或借条内容不清,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在民间借贷中,通过书写规范、内容清晰的借条,可以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欠条的利息法律规定(借条怎么写?利息如何约定?看这条就够了!)

借款单(参考模板)

用于购买房产/汽车/装修/商务/日常消费等。、人民币****元(大写:****元整)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_)借款,年利率为_ _,借款人逾期不还的,逾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的1/2/3/4倍计付。

如果借款人违约,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贷款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借款人追偿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可作为法院送达催款函、对账单及诉讼文书的地址。指定的地址有误或者变更后的地址未及时告知,无法实际接收和邮寄送达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的,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电话:* * * * * * * * *

年、月、日

一、____ _ _ 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保证期间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自上述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

1.借据中的“担保人”必须注明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LPR)报价利率详见www.chinamoney.com.cn“中国货币网”,官网。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边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法律规定及解释担保制度的民间借贷》,供大家参考。


欠条的利息法律规定(借条怎么写?利息如何约定?看这条就够了!)

一、贷款人的立场

问:借条里,没有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贷款人能否向借款人主张贷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对方未按时还款,贷款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合同成立时不得超过[/的。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既没有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2) 约定了贷款期间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年前,张借钱给一个朋友。一年后,这笔贷款签了借条。欠条签署的日期也是欠条签署的日期。贷款利息应该什么时候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贷款利息应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计算。

二。借款人的状况

问:借据中贷款利息是怎么约定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问:借据中,约定的贷款利息过高。我该怎么办?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借款人在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前提前还款应如何计算贷款利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在归还贷款时同时支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到期时每年按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归还借款时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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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人的地位

问:借据中未注明担保人类型,且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问: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 人民法院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未清偿债务时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前,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4)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S2/]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据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作为债务的保证人,保证期间是多久?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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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第三方的立场

问:借据中有约定“如果借款人违约,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贷款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所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期还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合同成立时合计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果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其他费用”主要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在性质上,上述费用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与借款人为获得贷款所付出的成本完全不同。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不应归入“其他费用”。诉讼费用不一定由主张还款的贷款人承担。人民法院在判决纠纷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如果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借款人的原因,由借款人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公平合理的。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不计入“其他费用”,是合理的

注:案例君对原文进行了修改,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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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来自“缙云普法”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此致谢!

    编辑:程

    排版:王

    审计:常陆

    本文标签: 欠条起诉可以追加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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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点评

    • 酒吧贝斯手

      酒吧贝斯手

      2022-03-14 09:49:35    回复

      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贷款利息应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计算。二。借款人的状况问:借据中贷款利息是怎么约定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 银河星光

      银河星光

      2022-03-14 05:13:11    回复

      利息?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问:逾期利息应该如何计算?答:《最高人民法

    • 抱熊掌

      抱熊掌

      2022-03-14 12:42:44    回复

      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前提前还款应如何计算贷款利息?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问:支付利息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答:我国《民法通则》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期限支付利

    • 王乐威娴

      王乐威娴

      2022-03-14 01:04:57    回复

      我懂

    • 茅国艺生

      茅国艺生

      2022-03-14 01:04:57    回复

      我也是

    • 史曼琼罡

      史曼琼罡

      2022-03-14 01:0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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