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3
法律知识要点: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多。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或借款人写借条时,未写明利息。这种情况可能是出借人不要利息,熟人之间小额资金周转多是这种情况,但也可能是单独口头约定了利息,等等,只是没有直接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不总是需要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也视为不支付利息。
如果没有利息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不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当然,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既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条的意思来看,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因此,即使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也可以直接主张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事先约定。
为了更好地阅读理解上述法律知识点,笔者分享一个相关的实际案例,并对案例内容进行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的观点仅供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其中9.75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余2.2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当天,他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于今日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向闫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但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拒绝还款。被告拒不偿还贷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5148元(暂定)。原告在庭审中补充: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年息15%。
被告刘某云辩称,我借款10万元,原告转账9.75万元,利息2500元。大约在2014年,原告丈夫找到被告刘某云,索要新的12万元欠条。原告说算一点利息,原告口头上说银行的存在会产生利息。我已经无力偿还这些款项,所以我和原告口头协商了这些问题。后来根据我们提交的转账记录,我们和原告协商了每月最低还款额。起初,我付了4000元。后来有一段时间无力还款,就和原告口头协商每月最低还款1500元。被告刘某云退赔原告共计28000元。
判断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金12万元,其中9.75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余2.2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刘某云诉称,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扣款2500元,实际只转给其9.75万元。两年后,被告仍无力偿还借款,故向原告出具新借条,确定借款金额为12万元,其中2万元为被告刘某云自愿支付给原告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刘某云转账人民币9.75万元,转账记录中的“文字摘要”注明:“向刘某云借款人民币10万元”。这与被告刘某云陈述的事实相符,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给被告刘某云现金22500元,且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转账97500元是因为扣除当月利息2500元,与其主张支付给被告刘某云现金22500元相矛盾。故法院不接受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为12万元,本案借款本金应为90元。
其次,本案贷款是否有利息有约定。辩称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5%,被告刘某云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8日每月还款1500元为每月支付的贷款利息。被告人刘某云对此不予确认,称双方从未约定过利息,其每月还款为分期支付本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云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刘某云之间存在借款利息约定,故对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15%,被告刘某云于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8日偿还人民币28000元为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法院不予确认。
被告刘某云在庭审中称,借条中的12万元借款中的2万元是其自愿支付给原告的好处费。鉴于本案借款时间已长达五年之久,被告刘某云尚未还款,且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刘某云也自愿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法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刘某云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7500元、20000元,共计人民币117500元。被告刘某云已偿还人民币28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89500元。
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刘某云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催促被告刘某云还款,被告刘某云也确认了短信的真实性,故法院认为,原告有权主张自2016年6月26日起向被告刘某云支付资金占用期的利息,年利率为6%。
判断结果
综上,本院判决被告刘某云、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95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89500元为本金计算,年利率为6%,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律师评论
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5%,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认定为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支付贷款利息。
因此,笔者也提醒,如果约定了利息,一定要在相关借款凭证中写明,说明不能单独口头约定利息,否则如果借款人反悔,贷款人很难举证。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贷款人可以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借款人主张利息。这个利益不需要约定,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好了,这一节的内容就是这些。如果读者朋友们在阅读过程中有什么疑惑,可以给作者留言,共同探讨交流!
本文标签: 欠条起诉可以追加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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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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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2:00:20 回复
的实际案例,并对案例内容进行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的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案情简介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其中9.75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余2.25万元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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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22:22 回复
被告刘某云自愿支付给原告的好处费。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刘某云转账人民币9.75万元,转账记录中的“文字摘要”注明:“向刘某云借款人民币10万元”。这与被告刘某云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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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因此,笔者也提醒,如果约定了利息,一定要在相关借款凭证中写明,说明不能单独口头约定利息,否则如果借款人反悔,贷款人很难举证。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贷款人可以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借款人主张利息。这个利益不需要约定,是法律直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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