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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简介《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失赔偿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也是合同领域的核心问题,其计算和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


合同对方违约如何实行违约赔偿(《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简介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失赔偿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也是合同领域的核心问题,其计算和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典对原损失赔偿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整合。笔者梳理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五条判定规则,为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供参考。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对方违约如何实行违约赔偿(《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二。全损赔偿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违约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全损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要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损赔偿原则对守约方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积极作用在于,守约方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即守约方的损失可以得到填补。负面效应是守约方不能通过违约赔偿获利,守约方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换句话说,全损赔偿原则是指守约方“可以”和“只能”要求违约方在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

当然,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只是为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划定了边界,守约方的具体损失赔偿金额要根据损失计算方法和认定规则来确定。接下来,本文将分别介绍它们。


三。损失计算方法和确定规则

(一)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十三次庭审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具体损失赔偿时,应当首先计算总损失赔偿额。

在总赔偿额的计算中,可得利益以外的损失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因为这些损失往往是现有财产的正减少,一般来说有一个相对确定的价值,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本应增加的财产的负增加,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本文重点介绍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形成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最新意见。

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详见下表:[2]



合同对方违约如何实行违约赔偿(《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综上所述,尽管实践中不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损失类型千差万别,导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存在个体差异,但这四种方法仍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操作规范,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与其他损失一起,构成了总损失赔偿,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守约方最终能得到的实际赔偿,因为这个总额还得经过可预见性规则、扩展损失减值规则、损益平衡规则、过错平衡规则、约定损失赔偿调整规则等认定规则的调整。

(二)关于承认的五项规则



合同对方违约如何实行违约赔偿(《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1。可预测性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其中,但书条款就是可预见性规则。具体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是“理性第三人标准”。理性的第三人处于违约方的地位,其通常能够预见的范围就是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3]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处理商事主体时,违约方的预期能力高于一般理性第三人,法院可能对合同主体的预期能力规定更高的标准,即“理性第三人+特定违约方”的标准。[4]

(2)时间节点为“合同订立时”。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损失的时间节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方实际违约时。

(3)预见内容是“预见损失的类型,而不是具体的损失金额”。最高法在(2017)最高人民法院387号判决书中提出:“根据一般的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违约方只需要预见或者应当预见损失的类型,不需要预见损失的程度或者具体数额”。

2。扩大损失减少的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损失的,对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扩大损失减值规则的内涵。

实践中,适用扩大损失减少规则的难点在于判断“适当措施”,包括守约方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措施是否适当。判断措施的适当性,不能用结果反转法(即只要没有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就推定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而应从守约方本身的行为出发,考虑一方的经历、技能、财务状况、特殊地位等。如果守约方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即使未能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仍可以就损失扩大的部分主张赔偿。

3。损益平衡规则

2020年12月23日新修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利益,违约方主张将这部分利益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损益平衡规则。该规则虽然在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但并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在计算和确定预期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性规则、减值规则、损益平衡规则和过失平衡规则。可见,盈亏平衡规则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4。过失相抵规则

合同对方违约如何实行违约赔偿(《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就是过错相抵规则。这一规则最初体现在2012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十条,现在直接纳入民法典。

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行为法中被广泛运用,关于过失相抵规则是否适用于我国合同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5]现行民法典已经明确了过错相抵规则在合同关系中的适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过错相抵制度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的默认制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所以各自都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过失相抵中,一般只有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减少了违约方的损害赔偿金额,但不会对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6]

5。约定损害赔偿的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当事人可以提前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法定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违约金,二是约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同时,《全国法院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受到的损失。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是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损失协议的第二种方式——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的调整规则。虽然约定的损失赔偿额类似于违约金,但二者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违约金除了具有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价值,而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只是为了方便计算违约后的损失赔偿总额,本质上还是一种损失赔偿。因此,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调整损失赔偿额的规则,但根据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赔偿额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主张减少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守约方有证据证明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守约方主张限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约定赔偿金额的部分应予支持。[7]


结论

违约赔偿金的计算和确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赔偿金数额能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系统掌握违约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则,以便事前为当事人采取防御措施,事后发生违约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王洪亮。《债法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90。

[2]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违约赔偿中可得利益的损失如何计算,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

[3]姚明斌。评《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J]。法学家,2020(03):171-190+196。

[4]袁小良。可预见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2019(35):83-86。

[5]尹志强。论过失的属性和适用范围[J].政法论坛,2015,33(05):26-37。

[6]石弘。合同编制的重大发展与创新[J].中国法律,2020(04):44-65。

[7]山西三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实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首发于2021年6月28日“王磊法学研究”微信官方账号平台:《民法典中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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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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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痴汉梦话

    痴汉梦话

    2022-03-14 06:09:33    回复

    ,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本应增加的财产的负增加,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本文重点介绍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形成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最新意见。根据该意见,人

  • 嵇寒松健

    嵇寒松健

    2022-03-14 00:03:26    回复

    你真不容易

  • 郝宏佳莉

    郝宏佳莉

    2022-03-14 00:03:26    回复

    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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