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2
违约金是否过高?有标准吗?
——合同管理合规性
张伟江西乔治律师事务所
[案例]
甲公司向甲厂订购一批新型旅行包,签订合同并约定:“甲厂在30天内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新型旅行包,货款总额2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122万元,剩余78万元在合同到达后10日内付清,否则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甲厂如期交货,但某公司甲仍有40万元货款到期后未支付。为此,甲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三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问:合同中规定的“每日千分之三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
[分析]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
法律有一个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当适当减少;否则,应该增加。
1.如何认定“甲向甲厂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某公司对某厂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其实是某公司占用了某厂的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成本可用贷款利率计算。司法实践中,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一般以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牌价(LPR)为基础。本案中“甲方逾期付款给甲厂造成的损失”是综合甲方逾期付款金额、贷款市场(LPR)报价利率、实际逾期付款时间三个因素最终确定的。
第二,守约方的受益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以守约方的利益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本案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银行贷款月利率为9%。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的1年期和5年期LPR分别约为4%和4.75%。显然,本案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规建议]
在合同中设置违约金条款,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通过提高违约成本来减少违约行为。但过高的违约金属于无效条款,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当事人逾期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的,在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S2/]的基础上适当减少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的,应当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文标签: 赔偿违约金协议纠纷可以直接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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