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2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14日11时左右,患者孙某某因头痛、咳嗽、鼻塞到被告人X村卫生室李某处就诊。经询问病情和病史,确诊为下呼吸道感染。给予被告人孙某某头孢曲松钠抗菌消炎、利巴韦林抗病毒、维生素C能量补充、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1g加0.9%氯化钠盐水250ml的处方。
输入药物约8ml,孙某某出现心慌、胸闷、恶心等不适。被告看到后,考虑到药物过敏,立即停止输液。后孙某某出现休克症状,被告人电话联系医疗急救中心,接受肾上腺素注射、地塞米松注射及胸外按压治疗。由于孙某某的症状一直没有缓解,孙某某的亲属得知后,驱车赶到诊所,将其送往急救中心救治。
在走向救护车的途中,孙某某因在急救中心遇到救护车,立即被转移到救护车上。在救护车上,孙某某脸色青紫,已无自主呼吸,无脉搏心跳等。医护人员见状后,采取了呼吸道通畅、心肺复苏、胸外按压、静脉药物输注等抢救措施。经过30分钟的抢救,孙某某于13时35分宣布死亡。
第二,病人的观点
被告未能注意医疗,导致受害人死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三。医生的观点
孙某某在我所确诊为下呼吸道感染。询问无药物过敏史后,做了头孢曲松钠皮试,结果“阴性”。输液约8ml时,孙某某出现心慌、胸闷、恶心。考虑到药物过敏,我们停药了。之后我们对他进行了肾上腺素注射、氯化钠输液、穴位等抢救。在送往上级医院救治途中,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中,我室使用头孢曲松钠符合村卫生室的诊疗条件和处置水平,也符合基本药物目录。孙某某患有肺气肿、心脏肥大、中枢动脉硬化等疾病。皮试阴性时,他的身体变化就是药物过敏的原因。同时,被告X村卫生室为集体、非营利性主体(官办),被告李的诊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四。尸检结果
2018年6月15日,受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X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孙某某进行了病理尸检鉴定,鉴定结论为:死者孙某某考虑静脉药物输注后出现过敏反应,引起药物性喉头水肿,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死者的慢性支气管炎症、心脏肥大、中央脾动脉硬化等病理改变被认为是自身的基础疾病,而不是死亡原因。
五、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
1.本案中,虽然药物皮试显示为“阴性”,但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皮试结果缺乏循证,对“阴性”皮试出现过敏反应的报道较多。根据临床表现和尸检结果,患者因药物过敏导致喉头水肿窒息死亡,属于特殊体质导致的医疗事故。
2.医生对所用药物的药理毒理缺乏充分了解,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预测不足,受客观条件限制抢救措施不力。
3.鉴定结论:本案医疗纠纷医生存在上述问题,但村卫生室的村医不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六。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1.患者因“头痛、咳嗽、哮喘一天,心悸一小时”就诊,医生在没有明确感染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头孢曲松钠作为抗生素,不符合抗生素使用指征。
2.头孢曲松钠皮试不规范,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医生有皮试和抢救用药过程。
3.当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时,抢救措施无效。
4.鉴定结论:一级、一级医疗事故主要由医生承担。
七。司法专业知识
1.即使皮肤过敏试验呈“阴性”,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这种情况,皮试阴性时静脉使用,极短时间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临床上少见,而且来势凶猛,基层医疗机构治疗难度大。
2.本案中,医生不具备紧急抢救条件,给患者静脉应用头孢菌素增加了抢救的风险和难度,关系到患者的死亡。
3.鉴定结论:X村卫生室对孙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是孙某某死亡的次要原因,患者因素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八。行政处罚
村卫生室X发生甲类医疗事故,违反了《抗生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李使用乡村医生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处方药,违反了《乡村医生聘用管理规定》。作出X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X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九。试用意见
本案患者孙某某死亡后,对本案关键问题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一次司法鉴定,形成了三份鉴定书。三证均由法定鉴定机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制作,相互独立。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认证机构的不同。三次鉴定对专业问题的分析,可供我院借鉴。
综合三份鉴定文书分析和已查明的事实,我院认为患者孙某某过敏性特殊体质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过错是孙死亡的次要原因。据此,法院认定被告X村卫生室对孙某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具体数额经确认为692869.00元,被告X村卫生室与李共同赔偿30% 207860.70元。同时,法院酌情判决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00元。据此,被告X村卫生室、李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7860.7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0元,187860.70元。
十、法院判决
2000年6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X乡X村卫生室、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786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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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什么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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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汽水冒泡
2022-03-12 19:29:42 回复
曲松钠作为抗生素,不符合抗生素使用指征。2.头孢曲松钠皮试不规范,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医生有皮试和抢救用药过程。3.当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时,抢救措施无效。4.鉴定结论:一级、一级医疗事故主要由医生承担。七。司法专业知识1.即使皮肤过敏试验呈“阴性”,也不能保
八九野马
2022-03-12 22:53:06 回复
地塞米松注射及胸外按压治疗。由于孙某某的症状一直没有缓解,孙某某的亲属得知后,驱车赶到诊所,将其送往急救中心救治。在走向救护车的途中,孙某某因在急救中心遇到救护车,立即被转移到救护车上。在救护车上,孙某某脸色青紫,已无
傻傻的骗子
2022-03-13 01:27:31 回复
恶心。考虑到药物过敏,我们停药了。之后我们对他进行了肾上腺素注射、氯化钠输液、穴位等抢救。在送往上级医院救治途中,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中,我室使用头孢曲松钠符合村卫生室的诊疗条件和处置水平,也符合基本药物目录。孙某某患有肺气肿、心脏肥大、中枢动脉硬化等疾病
花心少帅
2022-03-12 23:21:13 回复
可供我院借鉴。综合三份鉴定文书分析和已查明的事实,我院认为患者孙某某过敏性特殊体质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过错是孙死亡的次要原因。据此,法院认定被告X村卫生室对孙某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具体数额经确认为6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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