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2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主要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未采取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贻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和错误干预等。在接收、运送、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断治疗等过程中。,导致患者的智力和身体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治疗时机。
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由患者、家属或医疗机构发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为市卫健委)收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患者或医生)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报后,提交责任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争议经医患双方协商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双方应当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即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可以由卫健委委托,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和地方医学会共同委托。
只有通过医学会的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他行政司法部门无法认定医疗事故,包括卫健委、司法鉴定机构、法院。
三。医疗事故的分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ⅱ类医疗事故:造成器官组织损伤致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的患者;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
具体的细分标准有很多,林老师不一一列举。此外,根据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I B级至III E级的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1至10级,也就是说,IV级的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四。医疗事故分类的目的。
1、医疗事故分类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仅要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还要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类,确定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赔偿以医疗事故的级别和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依据。
2.医疗事故的分类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五、医疗事故的分类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林律师依据相关法律逐一分析。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涉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关于处罚细节,不同的行政区域不一样。很多地区的地方规定还没有在网上公布,有的地区还没有制定详细的处罚细则。林老师以《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为例。
(1)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市、区(县)卫生局按照下列管辖原则对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案件,由原发证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查处理医疗机构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三级、四级医疗事故。
区(县)卫生局负责调查处理医疗机构承担轻微或次要责任的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重大、轻微或次要责任的三级、三级医疗事故。
(二)医疗机构行政处罚原则。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同一科室,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二级以上或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或三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科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诊疗科目。
整改期间或因医疗事故停业整顿期间,注册机关应暂停校准,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停期。
(三)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原则。
(一)惩罚的一般原则。
一级、二级医疗事故。
一、对负全部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暂停其执业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b、对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暂停其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c、对负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d、对负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级和四级医疗事故。
一、对负全部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暂停其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b、对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c、对责任程度轻微的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涉及多个环节、多个责任人的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应首先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加重处罚原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1)用药错误;
(2)针不对;
(3)错误输血;
(4)拿错片子;
(5)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
(6)手术部位错误;
(7)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留在患者体内;
(8)擅离职守;
(9)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导致医院感染暴发的。
医务人员在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在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4)对医疗事故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
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者,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对适用较重处罚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负有医疗事故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当地(县)卫生局,抄报市卫生局。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存病历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的;
(六)无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
(七)未制定相关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体解剖、保存和处置的。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因此,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伪造病历的行政处罚非常严厉,尤其是新民法典生效后,增加了“及时”二字,拖延提供病历也是违法的。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条中,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应由司法机关直接处理。
2。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开除处分,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属于新法,该条对医疗机构在病历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细则。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予以辞退,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未经批准使用相关新技术的处罚规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按照规定;
(三)开展医疗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未提前制定应对预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和保存病历,或者未按规定补充急诊病历的;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立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未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物品的;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九)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这部法律对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的医务人员规定了详细的处罚细则。
3。医疗从业者法案。
第三十七条医师违反本法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不负责任延误危重病人的抢救和诊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个人诊断、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出生、死亡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突发性重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事件。
卫生紧急情况下,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疑似伤害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患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4。医师法
《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8日实施,之后上述《执业医师法》将被废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取得知情同意的;
(二)拒绝对需要急救的患者进行急救,或者因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派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的。或出生和死亡证明等。未经个人审查和调查;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
(四)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符合规定;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开展禁用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行为。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 # 34;严重不负责任& # 34;:
(一)擅离职守;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急诊患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实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核对和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的这篇文章;严重损害病人的健康& # 34;,是指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不治之症或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
总之,医疗事故形成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面临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严重的医疗事故不仅影响医生的声誉,还会影响他们的职业生涯。性质恶劣者也将面临牢狱之灾。所以,谨慎的医疗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患者着想,更是保护自己的法宝,甚至是职业应该具备的技能。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很多,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往往对医务人员给予极大的同情,真正依据上述众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例少之又少。然而,我们不能心存侥幸。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的受害者,可以让惩罚“依法执行”,做好自己的工作最重要。
本文标签: 什么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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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1 19:25:35 回复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主要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未采取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贻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和错误干预等。在接收、运送、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断治疗等过程中。,
从零开始
2022-03-11 08:48:10 回复
罚。(二)加重处罚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1)用药错误;(2)针不对;(3)错误输血;(4)拿错片子;(5)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6)手术部位错误;(7)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留在患者体内;(8)擅离职守;(
饶舌大佬
2022-03-11 15:41:48 回复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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