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1
图文无关,来源:视觉中国
2009年,湖南邵阳人和妻子李在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如果他作弊,他将赔偿李100万元。2018年12月,李发现真的出轨了,并于当月离婚。
2019年,再次向李出具借条,内容为因其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并同意赔偿其100万元。此后,他先后三次出具“保证书”,保证再也不与其他女性交往。
2021年6月,李起诉索要100万元,的“保证书”和“借条”成为呈堂证供。
9月8日,该案判决结果公开。邵东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保证书和借条属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的范畴,认可其效力,认定该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但考虑到的经济实力和工资收入,最终判决其向李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在近期公布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湖南常德一对有经济纠纷的同居情侣在街道办调解下签订的《忠诚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出轨老公的“保证”:出轨导致离婚,赔10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与李于2009年结婚。2015年7月23日,向李出具保证书,称:“如因不贞导致婚姻破裂,本人愿意洁身自好,并支付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015年7月23日。”
2018年12月,李发现与他人有正当关系,遂与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同月,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王少平“清白地走出去了”。
2019年4月7日,向李出具借条,借条上写着:“本人(因不贞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李人民币一百万元,承诺于2022年4月6日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清偿本息,李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由承担。
此后,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三次向李出具保证书,承诺不与其他女性交往。
女方以保证书和借条起诉,法院判决男方赔偿20万元
2021年6月,未能按时支付欠款100万元,李将他告上法庭。
辩称李出具的婚姻保证书是夫妻保证书,是在她的威胁下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王少平还表示,他没有和别人出轨,双方离婚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是出轨。
邵东市法院根据担保书、借据、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认定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王少平出具的“保证书”属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的范畴,法院予以认可。
邵东县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1。为什么「忠诚协议」被认可?
邵东人民法院认为,、李一案中,不是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而是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和借条属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提醒已婚公民自愿约束和限制自己的性自由。它是夫妻双方共同协议的结果,符合《民法典》和公共秩序及良好习俗的原则。
王少平辩称,保证书和借条是在胁迫下出具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该约定是双方忠实义务的量化,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解读二。《忠诚协议》约定100万元。为什么赔偿20万?
邵东市法院审理认为,向李出具的100万元欠条,是女方为阻止男方骗婚,认定骗婚行为而向对方索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层面上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为对价换取另一方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情况,唯一的房子全部给了原告,被告基本没有长期稳定工作,收入不稳定,走出家门。根据双方约定、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和被告的承受能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20万元。
案例对比:情侣签订的《同居忠实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巧合的是。在最近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中,湖南常德的杨丽和吴海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一场冲突之后,他们签署了一份协议。他们打官司时,法院也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同居忠诚协议”的范畴,但与上述案件不同的是,法院不承认这份“忠诚协议”的效力。
判决书显示,杨丽与吴海自2010年5月起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后杨丽支付大部分房款并购买房屋,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7年,他们感情不和出现经济冲突。经当地居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海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挣钱,每月给杨生活费3000元,生活费由吴海每月支付,以改正不良习惯。吴海的海外债务与李无关,由他负责清偿。杨莉给了吴海一年的观察期。他不兑现,就无条件离开,不存在财产分割。他的家人找不到杨丽。
2020年11月24日,杨莉和吴海发生冲突。吴海将涉案房屋的门反锁,杨丽无法进屋并报警。之后,杨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吴海立即搬离该房屋。
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签订的稳定同居感情、确定同居期间男方义务的协议,一方面是因为只规定了男方的义务和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却只字未提,明显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习俗和社会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法院同时认为,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对房屋装修有出资,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实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潇湘晨报记者任实习生杨小康
本文标签: 起诉离婚.被告有原告出轨录音算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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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痴货
2022-03-11 19:08:55 回复
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习俗和社会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法院同时认为,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对房屋装修有出资,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综上,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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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4:3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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