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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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员工郭燕姿反映,她被李驾驶的汽车撞伤后,交警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她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负责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由于李在交费期满时突然下落,她要求李的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她已经和李某达成协议,只能要求李某赔偿。
她想知道:保险公司有道理吗?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与李灿的赔偿协议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郭燕姿和李,而不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对该协议不享有任何权利。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后,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请求迟缓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除非当事人无异议。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因李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郭燕姿可以以李某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如果其下落不明,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
(据劳动晨报闫东岳法)
编辑:姚一萌
本文标签: 双方因为赔偿谈不拢会判不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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