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3
员工为单位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员工还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典型案件,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结束了长达两年的维权过程。
2019年9月1日,洪山某小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道路行驶时,撞向正在过马路的王。婆婆王被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显示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王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但张某只出了很少一部分医药费,于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2020年4月,王在女儿的帮助下,前往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为王办理了手续,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在收集和整理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注意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涉及的电动车车主是武汉某物业公司,即张的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在这份责任书上,明确认定张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说明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
认定这一关键点后,在第一时间以司机张、业主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二人对王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一审判决支持王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和张对王的损失各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13万余元,但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考虑到王急需后续治疗费用,张因癌症暂时无力支付,与物业公司进行了交涉,并于2021年10月底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支付王一次性补偿费5.8万元,目前已支付完毕。对于张的部分,也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过两年多的维权,王终于拿到了赔偿金,并得以进行后续治疗。
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机动车使用人(侵权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本案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吸毒后驾驶或者明知车辆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使用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也有过错,需要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
主办|中共洪山区委宣传部、洪山区媒体中心
记者|邓舟(通讯员刘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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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2:2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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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2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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