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6 | 评论:3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经常反映夫妻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债权人,通过离婚将财产恶意转移给对方,以逃避债务。这种“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个人名义对夫妻一方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将婚内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必承担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但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认为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则必须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有效遏制了夫妻间“假离婚、真逃债”的极端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2号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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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3:42:39 回复
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但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认为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则必须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有效遏制了夫妻间“假离婚、真逃债”的极端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
摘朵桃花运
2022-03-11 17:34:20 回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个人名义对夫妻一方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将婚内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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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05:20 回复
款规定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2号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文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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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2:39:14 回复
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将婚内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必承担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但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认为该债务不是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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