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9 | 评论:1
2011年9月13日,李伟以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向同事李佳借款6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李伟拒不偿还,李家穗将李伟、刘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伟、刘权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权提出异议,她与李伟已于2010年11月24日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共有财产的两套房屋,包括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都没有债务。所以,前夫的债务与她无关。
为了反驳被告刘权的陈述,原告李佳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
涉案房产直到2012年12月才完成过户手续;
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也由李伟支付;
离婚后,李伟两次因病住院,刘权以夫妻名义在委托书、病情告知、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作为一名幼师,刘权一直有着与其身份不匹配的财产性收入。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其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权关系,一方在此期间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离婚后,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不存在实际分居。双方都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客观上也有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实际上,两人的财产具有共同所有权关系,对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s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十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夫妻一方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夫妻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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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梦笑痴人
2022-03-12 00:09:33 回复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夫妻一方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夫妻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2022-03-12 02:49:50 回复
托书、病情告知、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作为一名幼师,刘权一直有着与其身份不匹配的财产性收入。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其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权关系,一方在此期间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
夏夜咏叹调
2022-03-11 22:52:21 回复
。离婚协议写明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共有财产的两套房屋,包括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都没有债务。所以,前夫的债务与她无关。为了反驳被告刘权的陈述,原告李佳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涉案房产直到2012年12月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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