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9 | 评论:1
合法夫妻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可以定罪处罚吗?为了更好地回答相关法律问题,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交流和探讨。
基本情况:2016年5月,张赟(化名)和赵丽(化名)按照传统仪式举行了婚礼,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矛盾激化。2019年11月,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为了照顾孩子,两人继续同居,期间没有登记结婚。
2020年8月7日,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争吵。晚上,张蕴钰想和赵丽做爱的愿望被赵丽拒绝了。张赟虐待赵丽,并强行与赵丽发生性关系。途中,由于赵丽的反抗,张赟打了赵丽几个耳光,双方又抓又拉。
第二天早上5点,张赟强行与还在睡觉的赵丽发生了性关系。
早上八点过后,赵丽想“教训”张赟,于是她报了警。张赟当天下午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赟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处张赟有期徒刑三年。
“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实际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很多人看不懂。甚至有人认为双方原本就是夫妻。虽然离婚了,但他们结婚后就一直住在一起,就像普通夫妻一样。其实了解他们的人都是这么想的。既然是“夫妻”,发生关系不是很正常吗?怎么会是犯罪呢?
张云强行与赵丽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强奸?女性有性自主权,未经女性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妇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不知道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就可以构成强奸罪。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有:欺骗,比如冒充女方丈夫强奸,或者利用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强奸妇女;偷奸,比如利用醉酒、生病等特殊情况强奸妇女;利用特殊地位可以认定强奸,比如利用教养和从属关系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
具体到本案,虽然张赟和赵丽一直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从他们登记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的那一刻起,他们之间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法律权利和义务。如果他们想继续生活在一起,他们必须登记结婚,并获得结婚证。否则双方只能算同居,这样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已婚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可见,婚姻登记具有强制性,未登记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张赟和赵丽离婚后,未经赵丽同意,强行与张莉发生性关系,侵犯了赵丽的性自主权。当然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赵丽不想追究张云的刑事责任,她可以撤回案件吗?不会吧。强奸是公诉案件,是暴力犯罪,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但是,一旦赵丽报警,是否撤销案件,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等。,都是由相应的调查机关和检查机关决定的。
当然,张赟仍然可以与张莉和解,争取赵丽的谅解,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该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性权利和义务,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强迫发生性关系不应被视为强奸。“婚内强奸”不应该被认定,不代表没有法律责任。如果女方是因为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受到伤害,仍然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强迫女方在特殊生理期或者不适宜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受伤的,可以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给女方造成了损害,离婚时女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更多的财产,等等。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道德问题,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不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除外),你认为的或者他人看到的“夫妻”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按传统礼仪举行婚礼但不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离婚后未重新登记结婚而继续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合法婚姻,这样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发生纠纷,会按同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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