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3
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此双方通常会证明自己在抚养子女方面的优势,以及另一方如何不适合抚养子女。但如果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暴行为,肯定会成为被指责的焦点。那么,所有的家暴会被法官视为不利于抚养孩子的理由吗?对此,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可能并非如此。
所谓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是指: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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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我们可以根据对象的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对配偶一方的家庭暴力、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和对配偶双方及子女的家庭暴力。在这三类家暴中,由于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未成年子女都是暴力的受害者,法官会认为施暴者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并把孩子判给另一方是不妥当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即只针对配偶一方的家庭暴力,需要根据施暴者主观因素的不同进一步分析。由于主观因素很多,无法一一列举,法官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和决策。比如婚后男方经常对女方实施家暴,因为男方心胸狭窄。同时,这个男人也关心他的孩子。这种情况下,法官会认为男方家暴不足以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施暴的原因是男方吸毒或者酗酒,那么法官会认为男方的这种不良习惯可能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拒绝男方抚养孩子的要求。
本文标签: 家庭暴力走法律程序对子女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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