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1
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挂靠合同,挂靠王某以出租车公司名义用自己投资购买的出租车,以出租车公司名义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除了每月固定支付给出租车公司的挂号费外,其他收入全部归王所有。后来某年某月某日,王某驾驶这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死亡。王某之子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王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双方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出现问题时,能否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关系一直是裁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劳动管理没有明确规定,而出租车,包括现在流行的网上出租车,用工形式不同,协议多种多样,能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是《[S2/]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s2/]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实际上只是使用了出租车公司的营运牌照,每月缴纳牌照款。其实也不是出租车公司管的,工作时间也是自由的。劳动报酬完全由王本人发放,故未最终认定王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在某些情况下,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可以认定的。认定最重要的依据是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否由公司定期支付。
本文标签: 法律上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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