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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摘要:在中国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纠纷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也为我们未来的纠纷解决埋下了隐患,诉讼和仲裁成为首要的解决机制。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机制,比诉讼更高效、更灵活,更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深

摘要:在中国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纠纷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也为我们未来的纠纷解决埋下了隐患,诉讼和仲裁成为首要的解决机制。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机制,比诉讼更高效、更灵活,更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深受争议群众的喜爱。当然,为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妥善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目前,由于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以及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没有全覆盖,仲裁中需要表述的情况很多。如何规范释明权,使其在仲裁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学界对实践中法官释明权的深入研究,但对仲裁员释明权的论述甚少,这也是立法上的不足。本文简要论述了仲裁庭的解释权。

关键词:仲裁当事人解释

4.组织联发的荣誉证书

一、解释权的法律渊源和重要性

释明权的第一次出现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意义。虽然释明权的理论和实践来源于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但从根本上说,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在原则上确实具有相似性和同质性。从程序上看,诉讼二审是终局的,仲裁是终局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仲裁或诉讼申请,进一步凸显了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

解释权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说到仲裁中的解释权,不得不提两个案例。首先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红林药业与上海高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仲裁庭认为,“高盛公司的请求属于要求宏林公司提供其单方面拥有的证据。然而,合同协议和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高盛公司提出这一要求的实质性权利。高盛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但事实上,2015年4月8日,仲裁庭出具了(2015)中中第10670号通知书,该通知书直接通知宏林公司:“向仲裁庭提供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8月13日期间向华润双鹤公司销售的全部销售数据和销售凭证”。仲裁庭未向双方解释法律,高盛公司也未撤回仲裁申请。即使不要求仲裁庭进行调查,也可以凭借仲裁庭的权力直接启动调查程序,使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在举证质证和辩论程序之外直接实现为实体权利,免除高盛公司的行为所支付债务的仲裁请求背后的举证责任。这种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调查权的行使,是对红林公司程序性权利的公然侵犯。二是青海项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第五矿产勘查院民事纠纷案。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似,都是由于仲裁庭解释不清,导致一方权利受损,但诉讼结果不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此类案件。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庭是否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属于仲裁庭实体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仲裁庭的解释。但青海西宁中院持支持观点,认为仲裁庭未能向当事人说明本案另行起诉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应撤销这一裁定。

这两个典型案例说明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首先,仲裁庭能否行使解释权是有争议的。在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仲裁解释在仲裁中是必要的。虽然解释涉及案件实体的审理,但仲裁解释权的行使应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其次,仲裁庭的解释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能否援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定位为实体性问题,那么人民法院无权审查仲裁庭的解释,这是北京二中院所持的观点。再次,在仲裁实践中,由于我国对解释权及其行使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仲裁庭在行使解释权时处于模糊状态。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为了公正地解决案件,仲裁庭有必要向一方当事人作出适当的解释。因此,该法的空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法律的缺失并不是我们忽视仲裁庭对解释权的客观需求的理由。这类案件,因为没有解释,导致当事人上诉到法院。法院是否支持上诉,体现了解释的重要性。

二。仲裁庭解释权的原则和方法

(一)解释权原则

解释权不是无原则的。首先要注意合法性原则。我们是最后的决策者,应该保证不偏袒任何一方,让双方都在证据中的当事人,而不是仲裁员,随意提示,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其次,是合理性原则。仲裁员提出问题、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解释或补充事实的行为必须符合理性,他不得不及时诱导当事人提供不应解释的情况。否则会损害对方应有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二)正确的解释方式

释明权来源于民事诉讼,所以仲裁庭的释明权应该参照法官释明权的方式,主要是为了提问和揭示。在解释的时候,仲裁员自己也会担心向当事人解释会让对方觉得不公平,所以仲裁员在解释的时候会非常谨慎。大多数情况下,间接提问是为了让当事人意识到需要解释的问题。

三。仲裁庭的解释范围

仲裁员的说明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前所述,仲裁和诉讼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相同。正是这些差异决定了仲裁员和法官行使解释权的方式不同。

笔者认为,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时的释明权范围主要包括实体性解释和程序性解释。实体主要包括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和适用。事实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不同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审判结果影响比较大。这个时候就需要立法来明确。

(一)实体说明

首先,仲裁庭需要引导当事人明确仲裁请求和主张。相对于诉讼,当事人的知识水平不同,仲裁的当事人会相对集中。即使对事实有不同的理解,基本上也会有代理律师指导。但是也不乏少部分没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所以这个时候仲裁员就应该在某些问题上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比如仲裁申请书所列当事人存在瑕疵,如仲裁主体不合格、名称有误等。,仲裁庭应当将瑕疵告知当事人,并及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其仲裁主张和意见不明确、不具体。这种仲裁主张影响案件审理,不符合仲裁高效灵活的特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有争议、难以认定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避免任意解释和侵害其他权利主体。除上述请求、主张、法律关系等方面外,当事人主张的依据不明确或者存在竞合的,应当告知其明确或者做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配合,也可以根据其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处理。此外,如果当事人因对法律认识不足而未能充分提出其仲裁请求,例如,本应同时主张的权利没有主张或遗漏,可能造成权利损害的,仲裁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解释说,如果当事人在理解上没有障碍,仍然坚持原仲裁请求,那么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这些情况都对仲裁员有很高的要求。我们应该关注当事人的问题,从而引导他们。同时也要注意限度。基于中间审理案件的思路,这确实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

(二)程序事项的解释

对实体的解释来自理论,对程序性问题的解释来自实践。在实践中,解释权的行使本质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仲裁员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完成纠纷解决,实现最终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解释的方式和方法。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结果的公正,而且为双方营造了和谐的氛围,这也是帮助案件审理的一种方式。

在审理过程中,情况复杂,仲裁庭或者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案外人的,应当向增加的案外人说明增加的理由及其权利义务。还要看是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还是不同协议的案外人。如果申请人放弃对被追加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仲裁庭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并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在文书中予以明确。

在举证过程中,不仅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还要适用仲裁规则。各地的仲裁规则对举证责任相关的证据的法律后果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以相对于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来说,大多数当事人对此并不太了解。因此,仲裁员在举证程序中应谨慎解释,并详细告知需要解释的内容。另外,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描述收集证据的方法,对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进行处理,并向仲裁庭申请调取。审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收集证据,并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能举证的,仍需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仲裁庭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证据,作出公正判决。证据材料不足,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仲裁庭还应当告知其法律后果和败诉风险。但如果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提供不了,或者认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就会引导或者启发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论点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应当告知并明确陈述。一方当事人的答复或者论点未能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全部主张或者论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必要时应当在提问前总结当事人遗漏的要点。

法官释明权的法律规定(论仲裁庭释明权范围)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告知调解的意义、原则、后果以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的效力,同时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判决的解释,比如仲裁庭在送达含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时,应当予以说明。比如仲裁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法院、如何履行、不履行的后果等。判决为货币给付的,迟延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既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的方法,也是法院执行的便利条件。

四。仲裁委员会规则比较

仲裁是解决矛盾纠纷、分流法院诉讼压力的一种方式,也是诉讼与非诉讼的桥梁。无论是具体方式上的适用,还是诉讼与仲裁的衔接,都有完善的制度空。在此背景下,中国仲裁机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是前所未有的。我们需要提出更好的对策,以更大程度地促进中国仲裁机构的改革和健康发展。

笔者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与其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了简要的比较,通过比较找出我们的优势和不足,从而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公信力。

从受案范围来看,国际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因法律和地区不同而不同。从区域来看,有的只受理国际和涉外仲裁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国际案件,有的是综合性的。从专业性入手,会有两种,一种是涉及海事、农产品等专业性问题的仲裁,一种是综合性仲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是综合性仲裁委员会。在受案范围方面,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禁止仲裁的事项,使当事人更容易理解。SHIAC规则没有规定单独受理案件的具体范围。管辖权可以通过第2条和第3条获得。同时,第三条列举了国内商事争议可以和国际商事争议一样受理。

关于回避,相对于SHIAC规则,哈中做了详细的解释,先列出清单再详细说明各种情况,同时说明了仲裁员的告知义务。但哈中并没有对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扰乱、拖延仲裁程序,并在程序完成阶段宣布退出仲裁庭作出具体规定。《SHIAC规则》第28条规定:“最后一次开庭后,三人仲裁庭中如有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开除而不能参加合议或作出裁决,其他两名仲裁员可根据第27条的规定请求协会主席更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意见并征得协会理事同意后,两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协会秘书处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笔者认为SHIAC规则的规定比较全面,值得我们借鉴,从而更好地防止仲裁程序的拖延。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从释明权谈仲裁制度,旨在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发挥仲裁优势。我们哈尔滨仲裁委可以完善规则,使之更加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的新形势。

参考资料:

[1]刘凯湘。论仲裁程序中解释权的理解和适用。北京仲裁。2008 (4): 65-76.

[2]邹碧华。《元素的九步审判》,2010年9月,第一版。

[3]裁判文书网

本文标签: 杭州的法官可以法律非法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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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执剑游天下

    执剑游天下

    2022-03-12 04:10:20    回复

    势和不足,从而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公信力。从受案范围来看,国际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因法律和地区不同而不同。从区域来看,有的只受理国际和涉外仲裁案件,有的只受理非

  • 赫连腾波蝶

    赫连腾波蝶

    2022-03-11 16:11:49    回复

    确实

  • 晏菊秋磊

    晏菊秋磊

    2022-03-11 16:11:49    回复

    真过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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