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2
在诉讼中,法定追诉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时间过长,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那么法院基本会决定不予立案。然而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因为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不能立案,法律会给予一定的救济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财产与土地研究院联席院长石西宁律师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为大家解读。非自身原因不能立案的,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继续起诉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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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等7人均为福建省宁德市某小区居民,在当地有合法房屋。2008年4月,包括周在内的7人的房屋被政府拆除。2010年3月22日,周等人向福建省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和某区人民政府提起强制拆迁诉讼,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立案或作出裁定。周等7人于2017年再次起诉,法院认为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周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周等人提起再审。再审法院支持代理律师意见,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福州中院继续审理。
依法分析:
本案中,周等7人已在法定期限内(2010年3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周等人于2017年再次起诉。虽然两次起诉相隔7年,但在第一次起诉中,宁德中院并未对周等人的诉讼进行立案和审理,也未作出明确告知其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在此期间,周等人也通过相关渠道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此外,一些房屋同时被拆迁的当事人另案起诉,相关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自己的理由不能立案,就应该保障自己的权利。
本案的焦点是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理解。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立案或者不作出裁定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可以移送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可以自己审判。首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这一款是权利条款。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但考虑到特殊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法院依法不服的情况下,“越级”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的权利。如果将本款理解为强制性条款,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至于程序性权利,当事人有选择和适用的自由。其次,从字面解释来看,该款属于任意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检察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而不是“必须”或“应当”,这就给了当事人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或起诉,也可以不上诉或起诉。最后,从立法修改的角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同意,因法院不予立案而超过起诉期限的,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寻求救济。
石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场长期的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整体的掌控和法律法规的合理运用。即使是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是在不断学习和更新,才能冷静分析一个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对于非法学习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任务,不是靠短期的临时抱佛脚就能完成的。所以遇到任何拆迁问题,不妨找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专业维权。
本文标签: 杭州的法官可以法律非法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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