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6 | 评论:2
在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模式上,通常有两种立法例,即法院依职权调整和当事人申请调整。根据《民法》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我国目前采取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直接调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否定论与肯定论之争实际上是违约金调整中如何选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体现。法官的解释权属于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具有权威主义的含义,但其存在和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辩论绝对化带来的弊端。就过高违约金的调整而言,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宜通过公权介入私权领域。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把焦点放在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上,而是把诉讼焦点放在是否违约上。这样一来,人民法院自然只判决违约方是否违约。如果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并申请调整,只能另行提起诉讼调整违约金,因为裁判已经做出了。
因此,为了减少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缩短诉讼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当事人只执着于是否构成违约,不主张违约金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当然,法官的解释只是帮助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调整违约金,而违约金调整的审查实际启动还是基于当事人的主动申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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桀骜公子
2022-03-11 22:08:06 回复
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我国目前采取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直接调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存在否定说
炸毛的小精灵
2022-03-11 22:50:10 回复
适当减少。”我国目前采取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直接调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否定论与肯定论之争实际上是违约金调整中如何选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体现。法官的解
武神天下
2022-03-12 02:17:08 回复
在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模式上,通常有两种立法例,即法院依职权调整和当事人申请调整。根据《民法》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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