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作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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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算加班工资是按底薪算的一般算法是:底薪/21.75/8(每个月按21.75天算,每天八小时)=时薪平时加班=时薪*1.5周未加班=时薪*2节假日加班=时薪*3...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