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3
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事故案件得不到侦破,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这种行为也是交通肇事犯罪中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情形,在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均有规定。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详细论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问题。
裁判要点
一、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界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学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确切内涵有以下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未报警、未保护现场、未等待处理等情况下逃离现场的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其行为已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第三种观点认为,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不履行相关义务,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四种观点是“交通事故后逃逸”,从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负有义务的角度来看,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受害人或者受损财产进行必要的救治或者处理的义务,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逃离现场,致使交通事故造成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认定和追究的行为。
综合上述各方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在有能力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未尽到抢救被害人的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
基本事实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
(1)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地点。乘客、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给予协助。”上述法律明文规定,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是法定义务。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表面上看是作为行为,因为存在明显的逃逸行为,但实质上,逃逸行为是未尽到救助、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待处理等义务的不作为。逃避行为只是其行为的表象或表现形式,其背后的行为本质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
(B)交通事故后逃逸为法定加重情节。
1.主观上,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恶劣。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某些合法权益处于危险之中,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主观心理态度和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予加重处罚。
2.客观地说,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使得对受害人生命财产的抢救工作无法及时迅速地进行。结果往往造成了本可以挽救和避免的严重后果,无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从而给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造成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麻烦和纠纷。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一次重伤的结果认定行为人是交通肇事罪,但具备“造成一次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三种情形的,是交通肇事罪。所以此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是完全根据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来认定的。事故发生后是否存在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此,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量刑之外还被赋予了定罪情节的含义,但当“交通肇事后逃逸”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此时的逃逸情节不能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所以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对行为人量刑。
主要问题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客体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也是事先无法预料的。但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体是特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的。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是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已经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则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很简单。“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加重犯,是“加重犯”的一种,与基本犯相对应。因此,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罪的基础上,必须有加重情节,刑法应当加重处罚。如果认为无论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就可以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第一阶段的罪刑相比较,显然不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只有在交通肇事致多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罪情节。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是行为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客观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处理;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事故行为,有以下五项行政义务:(1)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3)抢救伤员和财产;(4)报警;由你支配。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也是刑事义务。解释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还包括民事法律追究和行政法律追究,包括:(1)民事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义务;(2)五项行政义务;(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承担上述三种义务。为了逃避任何一种义务,主观上他具有刑法规定的应当加重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情形:(1)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不应以逃逸论处;但行为人在离开事故现场后,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向公安机关自首或报警,或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仍应认定为逃逸。(2)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的,不应以逃逸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行为人逃离现场后,让他人顶替其位置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逃逸行为。同时,教唆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这种行为比一般的逃逸行为危害更大,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让他人顶替,但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行为人必须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犯罪是行为人的自觉行为,而自觉行为是行为人在明知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自觉选择活动。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救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缺乏主观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无疑,这种客观行为会因为行为人的不知情而难以成为加重罪责的理由,否则就是客观归责。“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是我们没有避免结果,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手段”,而“认识、预测和避免结果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综上所述,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以及如何认定三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探索,希望对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裨益。
来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河北石家庄金州刘律师,微信官方账号
本文标签: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要找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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