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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黄律师,京(沪)律师事务所重大金融犯罪指控及辩护律师(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授权)自2020年全国范围的“打卡”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但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尚无统

黄律师,京(沪)律师事务所重大金融犯罪指控及辩护律师

(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授权)

自2020年全国范围的“打卡”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但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尚无统一结论,尤其是对本罪中“明知”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明知”的认定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具有重要影响,也是司法判例中许多辩护人的辩护方向。通过本文,笔者将分析如何理解“知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体现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前两款的规定,“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可以看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对于“知道”是“明知”还是“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

目前关于“知道”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道”仅指“清楚地知道”。第二种妥协认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可能知道”;第三种观点认为,“明知”包括“明知”和“应知”。

笔者认为,这里的“知道”不应该包括“应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笔者团队更倾向于将“明知”理解为仅包括“明知”,理由如下: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靠谱吗盖梦琪律师(黄梦奇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审查判断)

1.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将“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都纳入本罪的范围,就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一般原则。“应该知道”是指你应该知道但实际上不知道。“可能知道”是指行为人实际上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这两种情况都存在行为人实际不知情的可能,即可能存在过失。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见,“明知”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属于过失行为,不能认定为“明知”,否则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总则。

2.如果将“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的情形认定为“明知”,就容易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是故意犯罪。如果将“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的情形认定为“明知”,就会扩大故意的范围,从而导致本罪适用范围的扩大。虽然有观点认为,如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可能是纵容犯罪。但这种观点忽略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实施犯罪的特殊性,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已经是在扩大犯罪范围。如果将“知道”扩展到“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情形,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和适用。所以对“知道”的理解应该是有限度的。

3.“可能知道”不是“知道有可能”,但“可能知道”不应认定为“知道”。从前述也可以看出,“可能知道”是指行为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过失,所以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明知”。“明知是可能的”是指主观故意的前提已经满足,但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因此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降低证明标准,往往混淆“明知可能”与“明知可能”的概念。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典型案例侯波某、刘宇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8)浙0702刑初915号]中,法院裁定:“被告人侯波某、刘宇某、蔡宇某、刘宇某明知其开立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 但还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法,但不确定具体罪名,与“可能明知”的情况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构成“明知”。

综上所述,如果知道或者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也是“明知”,将构成本罪。那么,“明知”在多大程度上构成犯罪呢?

关于“明知”的程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有以下几种: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但不清楚具体的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具体犯罪;第三,当行为人与他人有约定时,行为人已经帮助了他人。笔者团队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中的“明知”只要具有一级,就可以成立。确立本罪,不需要知道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理由如下:

1。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特征来看,所有行为人一般都不知道具体内容。因为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分布在不同的地域,甚至连行为人都完全不认识。行为人所负责的部分犯罪行为也是相互独立的,行为人之间往往不存在或者不需要故意联系。所以客观上,这个罪的很多行为人根本无法知道具体的事实。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这个罪名的设定就成了摆设。

2.从本罪的证明角度来看,如果将“明知”的程度确定为具体,会增加本罪的取证难度,与现行立法意图不符。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主观上是否明知采取推定规则。只要行为人具有所列举的七种情形,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除非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有相反的证据反驳或者推翻这种推定。鉴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除了对主动坦白的嫌疑人直接认定外,很难直接证明“明知”。因此,可以通过推定“明知”来降低取证难度,以进一步打击此类犯罪。如果将“明知”定义为知道具体内容,鉴于本罪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抓到帮助者而主犯到案不了,在主犯缺席的情况下,极难查明其具体帮助行为,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取证难度加大,反而背离了立法本意。

3。如果清楚具体地知道犯罪,就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共犯。[/s2/]本罪采用列举罪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具有涵盖全部犯罪的性质。如果主观方面的内容比较明确具体,比如上面说的第三种情况,明知他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而帮助他人,属于故意接触,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中“明知”的区分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团队认为,对本罪中“明知”的理解,需要在把握“明知”的含义和程度的基础上,避免扩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适用范围。

本文标签: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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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凶神恶煞

    凶神恶煞

    2022-03-12 00:14:31    回复

    明确统一的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目前关于“知道”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道”仅指“清楚地知道”。第二种妥协认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可能知道”;第三种观点认为,“明知”包括“明知”和“应知”。笔者认为,这里的“知道”不应该包括“应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笔

  • 傻乐

    傻乐

    2022-03-11 19:20:07    回复

    知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体现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前两款的规定,“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宣传、

  • 侧目不屑

    侧目不屑

    2022-03-11 20:09:45    回复

    波某、刘宇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8)浙0702刑初915号]中,法院裁定:“被告人侯波某、刘宇某、蔡宇某、刘宇某明知其开立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 但还是在这种

  • 贪财不好色

    贪财不好色

    2022-03-11 19:16:14    回复

    是“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目前关于“知道”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道”仅指“清楚地知道”。第二种

  • 小猪王子

    小猪王子

    2022-03-11 17:16:17    回复

    ”仅指“清楚地知道”。第二种妥协认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可能知道”;第三种观点认为,“明知”包括“明知”和“应知”。笔者认为,这里的“知道”不应该包括“应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笔者团队更倾向于将“明知”理解为仅包括“明知”,理由如下:

  • 陶琪莲泽

    陶琪莲泽

    2022-03-11 15:25:42    回复

    醍醐灌顶

  • 翟枝骅政

    翟枝骅政

    2022-03-11 15:25:42    回复

    怎么能这样

  • 谭卿海蕊

    谭卿海蕊

    2022-03-11 15:25:42    回复

    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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