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5 | 评论:3
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已经是雪上加霜了,还要预付诉讼费,很多当事人都不理解。龚军锋律师认为,法律上不存在支付诉讼费的条件,必须预付;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撤诉。但胜诉后,法院能否将诉讼费返还给原告,并要求被告支付?在本期法律实务讲座中,龚军锋律师表示依法办事,希望能帮助您解决您的疑惑。

根据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中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数额。同时,《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退费程序,即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数额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载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数额。需要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文书退还当事人。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具有指导作用,但对第29条的规定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仅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但不够具体。

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三。论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然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直接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绝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明确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然而,书中部分的规定使得该条的法律实践几乎荡然无存。但更多的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面对大量案件,找不到被告,增加了原告的生活负担和诉讼成本。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进一步明确,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法发〔2007〕16号,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应当预交但不承担负担。当事人拒绝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司法解释重申了这一规定。

规矩已经定了,司法解释也发布了。但在法律实践中,判决书往往是这样写的:案件受理费xxxx元(原告xxx已预交),由被告X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但是大部分判决还是让原告先垫付,然后被告再支付给原告。往往法官不会询问原告的意见,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给他,就成了一句空。这种权利被无声地剥夺了。胜诉的原告应当理直气壮地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这可以积极促进法院执行案件,也有助于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

对于一些当事人的担心,如果立案时申请被法院直接退回给我,会不会影响原告的成败,法官会不会拖延案件积压,法官会不会给原告穿“小鞋”?龚军锋律师认为,大部分法官还是可以信任的,但建议对于事实清楚、正确、充分的案件,可以在立案时申请退款。那么申请退款应该怎么写呢?
见下一讲法律实务。
本文标签: 打官司撤诉律师费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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