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2
香港的两种法律职业:大律师和律师。
香港的法律专业分为两大类:初级律师(亦称大律师)和高级律师(亦称大律师或出庭律师)。
律师职业起源于英国。早在13世纪初,“大律师”就首次出现了;渐渐地,法律职业发展为“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支。回归前,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所以香港的法律专业继承了传统的英国司法制度。
1844年,香港制定了第一部《最高法院条例》,当时的最高法院被赋予《条件》任命大律师和律师的权力。自此,香港的法律专业朝大律师和律师两个方向发展。自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以来,由于《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也得以延续。
目前,香港约有1600名执业大律师,其中约100名为资深大律师(相当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的御用大律师)。资深大律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考虑一些杰出人士在业界的公认能力和成就,委任他们成为资深大律师。
一般来说,大律师具有以下特征:
(1)大律师是辩护方面的专家,他们也可以通过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大律师必须由律师转介。
(3)大律师是个人独资,完全独立,客观,不受干扰。
(4)大律师遵守“的士职级规则”,类似香港的士司机的原则。的士司机拒载会触犯香港法律;大律师会违反《律师守则》,在聆讯案件并裁定投诉成立后,可能会受到大律师公会的纪律处分。
只要客人愿意支付律师费,且案件属于其执业范围,无论案件的类型、性质、长短、复杂程度如何,都不能拒绝受理。就像人们在街上“拦出租车”一样,出租车司机无法拒绝接送。除非大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确实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知道一些机密信息,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否则,律师绝不能拒绝处理某些案件。
出庭律师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政治、道德和其他背景而拒绝处理某些案件。举个例子,如果大律师本人是大蓝丝大律师,如果黄丝港独分子聘请他为代表大律师,大蓝丝大律师就不应该因为政治理念不同而拒绝接案。“不得拒绝雇用原则”的理念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没有人能够判断某人是对还是错。大律师的职责是协助法庭有效地陈述自己的论点,以便法官在听取准诉讼方和诉讼方的证据、证词和陈述后作出最终判决。
出庭律师是辩护方面的专家。他们的专长是“打官司”,为他们代理的客户说理,通过诉讼或仲裁为客户解决纠纷。在香港,大律师在各级法庭上享有不受限制的发言权,但有些审裁处除外,在这些审裁处,法律禁止聘用法律代表。另一方面,律师只有获得“高级法院出庭权评估委员会”的批准,才能在高级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发言。
事实上,除了在法庭上“打官司”,大律师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也很重要。在立案之前,诉讼当事人会通过律师咨询大律师,征求法律意见,看自己的主张是否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有没有胜诉的机会,然后决定是否值得花钱花时间采取法律行动向对方追偿。如果诉讼当事人最终决定对簿公堂,大律师会根据诉讼当事人律师的指示,起草案件所需的诉讼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并在法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预测胜诉的几率,然后根据目前的情况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
因此,提供法律咨询是大律师的另一个主要工作领域。即使不在法庭上,客户或其律师也不时需要大律师为他们的个案提供法律服务,如起草复杂的商业合同、公司重组对税务所的影响、交易是否会违反某些法律条款等。如果把律师比作普通执业律师,大律师就相当于一个或多个法律领域的“专家”。
大律师必须通过律师转。除非某些法律允许某些专业人士或组织直接任命大律师,否则所有公民都必须通过律师转为大律师。双方也不能与大律师签订直接合同或建立雇佣关系。出庭律师必须与委托人保持距离。这种传统转制的精神是,大律师可以专心于法律研究,从而可以专心致志地“打官司”。
至于律师,他们负责充当中间人,充当桥梁,使大律师能够与客户有效沟通。客观来说,身为法律执业者的大律师,如果与当事人接触过密,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可能会有偏见,从而影响他们处理案件的客观性。
有些人认为,如果同时聘用律师和大律师,委托人将不得不支付双倍费用,这将增加诉讼成本。然而,事实上,完全不是这样;律师和大律师在一起诉讼中合作是一种理想的安排,因为这两种独立的法律事务的范围是截然不同的,委托人通过履行职责可以享受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大律师都是独资业主,和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有很大区别。出庭律师不能与其他出庭律师合伙或成立公司。所有这些规例都旨在维持大律师的绝对独立性。
如果大律师可以合伙经营,在处理委托人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影响或制约,需要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和意见。例如,由于一家大型银行的工作人员的疏忽,一名客户决定向银行提出投诉。客户向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求助,其中一名律师认为银行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同时,由于社会上有很多房产在售,其他合伙人都在计划拓展房贷业务,不想得罪某大银行,以免影响双方未来的合作。于是,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的结果是,委托人诉诸法律、寻求正义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委托人也失去了聘请律师的机会,因为律师是处理这种索赔的最佳人选!
大律师虽然是独资,但也可以选择群居。他们可以一起租用办公室,共享资源,分摊办公室的费用,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充分的互动或交流。必须强调的是,大律师是个体户,各自执业,只能分摊费用,不能分摊利润。
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是分别规管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团体。在香港执业的大律师和律师必须先加入相关协会,成为会员,缴纳会员费,并购买专业弥偿保险。公会会颁发执业证书。所有执业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操守将受到其所属学会的专业守则严格规管,以确保所有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水平。
本文标签: 合伙人律师比律师厉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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