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1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别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然后面对多次追讨,对方都不在乎,真的让当事人很生气,同时也很苦恼。所以,让对方拖欠工程款?如果你尝试用法律手段维权,追讨欠款可能没那么难。
原告:张,男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北京市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xx,北京市中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农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德,
委托代理人:李,女,北京市某生态农业开发公司职员。
事实与理由:2006年至2013年,原告承包了被告在xxx公园的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2019年1月28日,扣除已支付的款项,被告尚欠原告130056元。2019年7月16日,被告会计余某梅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但被告未按计划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此前承接了被告的工程,但仍欠100056元,属实。由于公司效益不好,未能及时付款。当时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按月支付原告工资。即使是一种补偿,也不会再产生利息。所以在制定还款计划时,并没有明确需要支付利息。如果有利息,会体现在还款计划中。现同意分期支付100056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对未付工程款100056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计算利息。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和支付。当事人对所欠项目利息的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中,中原与被告于2019年7月明确工程尾款为130056元,并就尾款达成还款计划。2019年12月前,他们分6期支付3万元,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被告只支付了3万元,其余100056元未按期支付。因被告违反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原告主张的2013年3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及复利,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1.被告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工程款壹拾万零伍拾陆元及利息(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被告北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结论:每次讨要欠款,每次推脱,每次拖欠工程款和对方欠款,有时候都要用一些特殊手段来催促对方还款。一般有足够的证据,欠款会被追回。而且如果对方不出席,法院也会直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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