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1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
以下摘自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段。
被告人孙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承接了大足XXX X区的酒店工程,重庆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重庆XXX建设有限公司仍组织XXX区X酒店项目游泳池浇筑混凝土,但重庆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停止施工,也未向有关部门申报。2008年10月13日16时42分,大足XXX酒店X项目游泳池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在浇筑屋面混凝土时发生坍塌,造成木工刘某某、彭某某被埋在混凝土中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李某某系重庆XXX建设有限公司大足XXX酒店项目工程负责人,被告人段某系重庆XXX建设有限公司大足XXX酒店项目施工方,被告人孙XXX系重庆XXX建设有限公司大足XXX酒店项目安全员,被告人黄XXX系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足XXX酒店项目现场监理,四被告人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段某、孙某某、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段某辩称,其在接到派出所调查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在接到段的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李某某、段某、孙某某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其公司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3月14日,XX,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与大足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大足XXX酒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揽大足XXX X区酒店工程,被告人李某某系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也是大足XXX X区酒店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对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被告人段某系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方,大足XXX X区酒店项目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等负责。孙XXX是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的安全员,负责大足XXX酒店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大足XXX酒店项目的监理单位,被告人黄XXX是大足XXX酒店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控制、安全施工监理等监理工作。
重庆XXX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申报专项工程方案、未取得混凝土浇筑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向大足XXX酒店项目游泳馆浇筑混凝土。黄XXX作为负责大足XXX酒店项目的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停止施工,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2008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在大足XXX酒店工程7 -16轴/Q-S轴开始浇筑一层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含框架柱)、梁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含框架柱)、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交替进行。当日16时42分左右,7 -16轴/Q-S轴负一层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梁、板浇筑接近尾声时,只剩下用钢管扣件搭设的简易布料机进行浇筑,7 -16轴/Q-S轴范围内的梁板模板支撑架从用钢管扣件搭设的简易布料机上坍塌,整个7 -16轴/轴。然后10 -13轴/S轴剪力墙向内(Q轴方向)坍塌,10轴端顶部附近的6轴10轴/S轴剪力墙和13轴端顶部附近的13轴16轴/S轴剪力墙有明显的向内变形(Q轴方向)。坍塌造成木工刘某某、彭某某被混凝土掩埋,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2.5万元(其中2人死亡赔偿费用182万元,现场抢救费用约5万元)。修复费用15万,伤者医药费5000元左右)。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承载力不符合要求。主要是:1。模板支撑架的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2.施工工序不合理穿插;3.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架承载力不符合要求;4.模板支撑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对该区域的支撑进行设计和校核;5.进场的模板支撑架支撑材料不合格;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形成模板支撑架验收记录,浇筑混凝土前未签发混凝土浇筑许可证。间接原因如下:1。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3.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同时,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为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承载力不符合要求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另查明,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于XX年10月15日与死者彭X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次日支付90万元,于XX年10月18日与死者刘X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次日支付92万元。同时,死者刘某某、彭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重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谅解。
2008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用传唤证传唤被告人段、黄。段、黄于当日14时30分许到指定地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8年4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用传唤证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于当日10时05分到达指定地点,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涉案人员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事实上,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段某、黄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已接受《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信访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大足区大足XXX酒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X区大足XXX酒店工程项目部成立任命书》、《建设工程招标说明》、《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工长(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木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核查申请表、企业资质、大足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证书、施工日志、建设工程安全交底及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刘某某、彭某某死亡证明、 刘某某、彭某某的户籍注销证明、案件移送书、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电子银行交易回执、收据及谅解书、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对涉案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证人钱某某、薛某某、姜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陆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我院认为,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大足XXX酒店工程的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大足XXX酒店工程游泳池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在屋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倒塌,造成2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李某某、段某、孙某某作为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庆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到工程现场勘察。在发现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不符合施工要求后,仍组织施工,未停止施工,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也已构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段某、孙某某、黄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查,公安机关在掌握被告人段某、黄某某犯罪事实后,依法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不应认定为自首。故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已获得各项经济损失赔偿,并已出具对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被告人段犯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3.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4.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4)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全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注:如需获取判决书完整内容,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网站,了解更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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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0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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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0:41:35 回复
理等监理工作。重庆XXX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申报专项工程方案、未取得混凝土浇筑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向大足XXX酒店项目游泳馆浇筑混凝土。黄XXX作为负责大足XXX酒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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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7:15:47 回复
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段。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公诉机关指控,重庆XXX建筑有限公司承接了大足XXX X区的酒店工程,重庆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重庆XXX建设有限公司仍组织XXX区X酒店项目游泳池浇筑混凝土,但重
你的眼里尽是星光
2022-03-11 16:27:37 回复
,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庆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到工程现场勘察。在发现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不符合施工要求后,仍组织施工,未停止施工,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也已构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段某、孙某某、黄某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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