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1
来源:江苏法治报
□侯建东
【案例】
2012年6月,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和离婚,并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全部归婚生子丙所有,2021年5月,丙将一男一女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置的约定。
【评论】
本案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置协议的法律性质。C作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置的约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处置协议属于赠与合同的行为,但C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只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只是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没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作为原通知要求一男一女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协议,主体不合格,应驳回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处置协议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甲男和乙女履行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处置协议。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礼物属于善意的行为。因此,赠与合同要求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达成一致。形式上需要双方意思表示,即赠与人表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的意思,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只有在受赠人明示或暗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1)涉案离婚协议的主体是一男一女,他们之间约定将财产赠与C只是他们单方的处分意思表示,缺乏C的意思表示,在C没有接受赠与时,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处分协议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认为父母子女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就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此外,本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处置,实际上缺乏父母真实的赠与意思,应当理解为父母从保障子女未来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具体方式的安排,以约束对方处置自己的份额。(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显著特征。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通常是以解除婚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为前提的。,其中交织着各种情感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案例中也指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约定互为前提和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虽然离婚协议规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不要求他们支付对价,但就其真实意思而言,这种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父母同意给子女财产时,往往是有条件的,一方在其他方面做出妥协或让步。因此,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无偿赠与合同的特征。(3)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单方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适用赠与合同理论,可能会忽略缔约双方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缔约行为所蕴含的情感理性。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暂时同意将财产归子女所有。一旦达到离婚目的,以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为由撤销赠与,显然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2.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双方约定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种合同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订立合同;(2)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为其约定义务;(3)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权利。这种合同最本质的法律特征是,第三人可以根据第三人的利益直接独立地取得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而无需第三人事先通知或同意,也无需第三人参与合同或承诺。具体来说,本案中,一男一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丙,实际上是双方分别向对方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子女,从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丙取得特定财产,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范围。
3.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定性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理的。一是可以平衡离婚双方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家庭法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赋予子女独立的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可以更大程度上达到权益向子女倾斜的效果,符合保护子女权益、保护家庭中弱势成员权益的价值取向。二是有利于维护意思自治原则,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然当事人约定了财产归子女所有,就应该肯定其法律效力,法律不应该胡乱干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的本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离婚协议中的第三人利益条款并未危及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体现了对子女的照顾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应该在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合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4.将离婚协议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约定的性质界定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很好地解决子女的诉权问题。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属于子女协议,离婚当事人明显有使子女受益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离婚当事人有使子女享有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权利直接产生于该条款,内容也由该条款确定。当父母不履行协议时,子女作为有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父母履行协议,以保证其财产权益的实现。
综上,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应界定为为第三人谋取利益的合同。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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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抱熊掌
2022-03-12 02:00:49 回复
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种合同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订立合同;(2)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为其约定义务;(3)合同成立后,第
麦田怪圈
2022-03-11 17:49:16 回复
信用原则,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2.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双方约定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种合同具有三个法律特征:
爷是黑户
2022-03-12 01:56:33 回复
约定的性质界定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很好地解决子女的诉权问题。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属于子女协议,离婚当事人明显有使子女受益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离婚当事人有使子女享有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权利直接产生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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