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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2020(26)作者:陈建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通过侵权责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四个要件,确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竞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2020(26)

作者:陈建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通过侵权责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四个要件,确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竞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应确定双赔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丧葬费除外。


□案件编号一审:(2017)207号,湘初1021;二审:(2018)湘十行终字第44号。


[案例]

原告:左成红、左泽仁、刘广修。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左成红与张文平是夫妻关系,张文平与左泽仁是母子关系,刘广修与张文平是母女关系。刘广修现在是一名退休员工,每个月都有固定的养老保险。2016年7月27日,张文平因交通事故去世。2016年12月30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郴人社工伤认定字[2016]S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文平为工伤。2017年8月23日,郴州市工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核定,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90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张文平丧葬补助金10300元,一次性死亡补助金48140元,共计58440元。2017年9月2日,郴州市工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支付张文平丧葬补助金10300元,一次性死亡补助金48140元,共计58440元。左成红、左泽仁、刘广修认为郴州市工伤保险中心对张文平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审核不合法,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郴州市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左成红、左泽仁、刘广修丧葬补助金14240元(4090元× 6个月-10300元已支付) 并向刘广修的供养亲属每月支付抚恤金2156.25元(依法依规向左成红、左策仁、刘广修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75760元(已支付31195元×20-48140元)。 另查明,左成红、左泽仁、刘广修与交通事故责任人达成调解协议,事故责任人给付左成红、左泽仁、刘广修经济损失共计64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7576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14240元。


[试用版]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三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5760元;2.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向三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4240元、向刘广修供养亲属支付抚恤金2156.2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郴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法律只是明确了工伤医疗费用不享受双倍赔偿。除工伤医疗费用外,不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构成工伤的职工应当享受相关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工伤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张文平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出差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左成红、左泽仁、刘广修作为其近亲属,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享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应丧失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权利。郴州市工伤保险中心在复核本案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补差原则,减少已支付的民事赔偿,是对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郴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劳动者一旦在工作中受伤,就无法继续工作,同时又面临着巨大的日常开支,这显然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处理工伤事故不仅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可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充分有效地为自己的损失买单,意义重大。随着社会本位理念的逐渐成熟,工伤事故的赔偿机制也从最初的单一赔偿模式逐渐发展到现在的多元化赔偿机制,形成了社会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法律制度在多个领域并存的局面。因此,第三人侵权事故发生后,受

劳动者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即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就引出了竞争与合作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个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处理好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关系,不仅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还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本案是否为第三者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并发性本身是指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同时满足两个以上的法律要件,从而产生两个以上的权利义务,使得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权利义务的分配产生矛盾。本文中的竞争是指法律上的竞争,是指一个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是,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责任构成要件的人,由于法律关系不同,应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工伤,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也可以选择请求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也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有以下几个要素: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因为只有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其次,在满足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第三方侵权人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已经存在法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果第三人侵害的对象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而是失业人员,就不存在单位的责任,也不构成工伤保险责任。最后,该员工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了第三人的侵害,且该侵害行为导致该员工受到了非法侵害。如果员工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是在非工作时间受到侵害,那么与用人单位无关,不存在工伤赔偿的问题,只是员工与第三人之间的一般侵权关系,不会产生竞业限制。

本案构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原因如下:第一,构成侵权责任。本案第三人对被害人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四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已构成一般侵权。第二,侵权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案中,被侵权的张文平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法律劳动关系的员工。第三,侵权行为符合工伤三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张文平出差回来的路上,遇到了第三个人,因为他在履行工作职责而侵犯了他的个人权益。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工伤职工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或者请求工伤保险支付工伤赔偿金。

二。选择适用于此情况的处理模式

在员工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同时满足工伤赔偿的前提下,根据《侵权责任法》,权利人有依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遇到工伤情况时,权利人也有向工伤保险索赔的权利。对于两种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世界上大多数主要采取四种救济模式:一是免责模式或替代模式,名义上是指在适用时用一种模式替代另一种模式,但本文仅指工伤保险赔偿而非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侵权损害虽然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但权利人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第二,选择模式还是选择模式。对于这两个债权,权利人只能选择一个来行使,一旦选择了一个,另一个债权就消失了。这种模式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被采用,但后来因为其缺点而被禁止。三重或双重赔偿模式,即可以行使两种损害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最典型的是英国。四是补充模式,即债权人行使某项请求权后,可以就两种赔偿的差额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部分向另一义务人请求赔偿,但债权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实际损失所对应的赔偿金额。目前,日本、智利、挪威等国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五种不同的处理模式。具体来说,除了以上四种模式外,还有一种“项目对应、差异补充”的补充模式。

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文件是支持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采取双重赔偿模式的法律依据。首先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伤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害受到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未获得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虽然承认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权利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但并未明确指出受损害的劳动者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有权继续向工伤保险请求赔偿。该司法解释既没有确认是否可以采用双倍赔偿模式,也没有给出否定的解释,因此可以视为适用双倍赔偿模式的广泛法律依据。其次,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职工或者其亲属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批复。批复称:“你院《关于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的民事赔偿后,是否仍可从工伤保险获得赔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该答复采用了典型的双重赔偿模式。

在笔者看来,本案适用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重合后的双倍赔偿模式,除了上述法律依据外,还有以下原因:首先,随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伤事故发生率已接近国际警戒线。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权利受到侵犯,无法继续工作,还要面临巨大的日常开支,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工人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工伤事故,不仅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其次,受害者张文平可以获得双重救济,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充分保障了受害者家属,也让用人单位更加关注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身心健康,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最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支持了双保模式的实施。

三。如何界定本案双保模式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中多数债务人关系的法理,即几个人因法律关系不同而争夺同一损害事实。具体来说,在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第三人是多数债务人关系。由于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行为,他们分别负责向受害人支付工伤保险金和赔偿侵权损害,从而产生竞合责任。在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导致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制度设计的重点是重复满足是否允许,如果禁止重复满足,如何选择干预手段。从是否允许重复满足的立场来看,保险法的损害赔偿原则与民法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是一脉相承的。

民法中的全额赔偿原则和保险法中的禁止获利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是由侵权对象的不同决定的,而是由损害赔偿的不同类型决定的,即损害赔偿是否以金钱衡量是其适用范围的标准。详细来说,财产损害可以适用,因为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但是人身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评估的,所以也就谈不上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赔偿。因此,在讨论双方模式下的赔偿范围时,应通过重复是否满足容忍的立法原则和如何选择干预手段的标准技术来衡量。笔者认为,分析这一问题的最佳切入点是损害赔偿原则下的损害类型,从而实现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无缝衔接和紧密配合,更好地体现法律制度价值的一致性和融合性。换句话说,在工业事故中,这是同时适用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的模式。主张双赔模式处理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即允许受害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机构不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部分。笔者认为双赔模式的赔偿范围包括:职工近亲属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后,社会保险机构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法院不支持社会保险机构的行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获得双倍赔款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赔偿项目中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赔偿丧葬补助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与工伤一起向法院起诉吗(人民司法案例:工伤与侵权竞合的处理)

民法规定“以两种模式为原则,选择模式为例外”。具体到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划分,前者适用于两种模式,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后者适用于选择模式,如工伤医疗费和丧葬费。一方面,对于财产损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赔偿项目,赔偿原则适用于赔偿总额。比如医药费,丧葬费等。在工伤保险待遇中,这部分损失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直接支付的财产费用,属于实际支出。另一方面,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而且,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死亡赔偿金在概念、性质、计算标准上不一致,所以采用双赔模式。《工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伤受到第三人伤害的,除医疗费、丧葬费外,职工或者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除医疗费、丧葬费外,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这也说明,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社会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法院根据《工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考虑了丧葬费的特殊性,双倍赔偿原则与医疗费一样,不适用于丧葬费。按照法定的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张文平的丧葬补助金应为2015年郴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即24540元,减去其家属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已经获得的14240元。郴州市工伤保险中心按照补足差额的原则,将剩余的10300元支付给左成红、左仁仁、刘广修。故不支持左成红、左仁泽、刘广修要求法院判令郴州市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左成红、左仁泽、刘广修丧葬补助金14240元的诉讼请求。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报工伤要的判决书可以起诉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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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帅到你羞愧

    帅到你羞愧

    2022-03-11 22:11:21    回复

    险待遇,医疗费、丧葬费除外。□案件编号一审:(2017)207号,湘初1021;二审:(2018)湘十行终字第44号。[案例] 原告:左成红、左泽仁、刘广修。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法院经审理查明,左成红与张文平是夫妻关系,张文平与左泽

  • 撩妹团长

    撩妹团长

    2022-03-11 21:41:42    回复

    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工伤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张文平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出差回来的

  • 秦鸿青玲

    秦鸿青玲

    2022-03-11 14:11:04    回复

    开眼界了

  • 诸鹏佳紫

    诸鹏佳紫

    2022-03-11 14:11:04    回复

    真的吗

  • 凤士子纪

    凤士子纪

    2022-03-11 14:11:04    回复

    你不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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