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5 | 评论:2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6日,张在某公司承包的地块内安装空调整过程中受到伤害,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张提供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并将《工伤认定通知书》邮寄给公司。
2020年8月27日,公司提交了合同和情况说明。合同注明公司承包土地的业务仅包括室内装修及维修工程,不包括空调制的安装调试;在情况说明中,该公司表示没有聘用张。
人社局根据公司的证据和调查,以劳动关系有争议、无法确认为由,中止了工伤认定,并告知张某可以就劳动关系的确认申请仲裁,待得出结论后再恢复工伤认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
争议焦点
中止工伤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人社部门在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情况下是否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权限?人社部门是否有权以劳动关系争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前,张撤诉。
案例评估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中止工伤认定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人社局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你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五种情形,即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者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这五种情况,不包括“不服中止工伤认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批复规定,人社部门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认定工伤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也要确认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最高法院的答复。《批复》确认人社部门有权认定劳动关系,以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人社部门仍应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授权人社部门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授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关系争议。因此,工伤认定过程中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不主动申请劳动关系争议仲裁的,人社部门不能自行中止工伤认定,只能作出存在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结果,并根据认定结果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笔者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人社局有权中止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期间,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有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该条款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细化,不违反上位法。
(作者: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何斌)
编辑许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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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客信条
2022-03-12 01:0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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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雕大咖
2022-03-11 22:0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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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纯属虚构
2022-03-12 01:5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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