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5 | 评论:3
问: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劳动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下面是最高法院公报的一个案例和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确认交通事故与工伤同时发生时,可获得双倍赔偿
案例索引:付恒生、张与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钟敏字第0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一)案情摘要
付云山2006年8月在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2008年12月14日,付云山在打扫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8月30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连人社[2011]9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福云山受伤部位和伤情为工伤。2012年3月2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付云山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2013年12月9日,福云山因病去世。傅云山出生于1955年6月23日。父亲傅恒生,妻子张,儿子傅。本案审理过程中,符恒生、张、符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付云山已获得交通赔偿金,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华源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争议的焦点
富蕴山的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华远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伤赔偿?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付云山申请仲裁及各项费用确定如下:1 .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3700元。2008年连云港市社保缴费基数为1369元,富蕴山停工期间工资应为8670元(6月×1369元/月+1369元/30天× 10天)。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642元。富蕴山伤残等级为五级,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642元。三。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9119.4元。富蕴山与华苑市政园于2010年解除劳动关系,故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连云港市2009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8212元/年计算。据统计,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为76岁,富蕴山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为69119.4元(21× 1.4个月/年×28218元/12月)。四。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14109元。付云山与华远市政园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6月满55周岁,应支付当地职工6个月的平均工资,按2009年连云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8212元/年计算。故支持付恒生、张、付主张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109元(6月×28212元/12月)。据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傅恒生、张、傅支付工伤赔偿金总额。
华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有义务为其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遭受××伤害后,本人月平均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15年7月3日
二。在交通事故侵权和工伤竞争的时候,近两年,世界各地的高等法院都倾向于双倍赔偿
案例索引:王菊花与陈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载787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利益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劳动者在履行职责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的,一方面可以依据侵权法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保险金给付。它们有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的责任原则,不同的权利保护范围,相互排斥。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工伤发生,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使劳动者获得了双倍赔偿,也不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案例索引:姜安平与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载603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下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赔偿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惠婷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沈怡字第00040号
【/s2/】裁判观点:【/s2/】《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你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和交通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扣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案例索引:王志伟、帅少东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审第2867号
裁判观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现行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所以申请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工资和误工费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不存在重复赔偿。原审判决对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及数额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河北建工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柴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审第7287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后,劳动者在收据中表示,赔偿问题和工伤纠纷都已解决。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其法定义务,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张等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载第163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赔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工伤赔偿是对单位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旨在尽快解决赔偿,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又是工伤赔偿的责任人,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重叠。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由侵权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陆毅英俊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孟星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载第569号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案例索引:佛山市Epd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浅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审6274
裁判观点: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双重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如实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不得重复赔偿,即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相应扣除劳动者已经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王少梅与合富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载13号
裁判观点: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不能就医疗费用进行重复索赔。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害而遭受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合肥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与朱云鹏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审第1349号
裁判观点: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关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不能就医疗费用进行重复索赔。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侵权人已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没有明确扣除侵权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赔偿金,故受害人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索引:重庆强明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晓军劳动争议上诉及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审第3065号
裁判观点:当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又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时,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劳动者的工伤事实,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两种赔偿责任是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金。因为工作保险待遇是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有不同的法律依据,两者并不矛盾。并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被侵权人不能共同主张上述两种款项。
案件索引:王连根与孔祥复、孔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申诉及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审第4945号
裁判观点:由于工伤赔偿是作为用人单位雇员的劳动者享有的社会福利待遇,不具有分解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因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的,由第三者承担主要责任,进行赔偿。劳动者近亲属获得的工伤赔偿,不减少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赔付项目比较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造成职工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职工有权因工伤事故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有权因第三人的侵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相互排斥。如果职工的人身损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构成工伤,则职工具有双重主体地位,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害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地位,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有权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受损害的劳动者(受害人)不能因为受损害的劳动者(受害人)已由一方先行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而免除或者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公告案例和部分地方高院的法院裁判文书中也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受伤者除了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外,还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请求赔偿,即获得双倍赔偿,但部分地方法院不支持医疗费用的双倍赔偿。
重复薪酬项目对照表
两个项目的交叉引用表
专属项目对照表
法律链接
最高法院关于职工或者其亲属因工伤受到第三人伤害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批复([2006]12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九条被侵权人享有工伤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害方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给予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
第四十二条工伤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鉴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取得民事赔偿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未获得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法院2016年民事会议纪要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给予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s2/]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标签: 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观察者法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退到无路可退
2022-03-11 23:54:34 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保险金给付。它们有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的责任原则,不同的权利保护范围,相互排斥。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工伤发生,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使劳动者获得了双倍赔偿,也不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性情古怪无人深爱
2022-03-11 21:28:44 回复
总第257期)(一)案情摘要付云山2006年8月在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2008年12月14日,付云山在打扫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8月30日
热吻小玫瑰
2022-03-11 20:28:05 回复
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s2/]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
头牌浪人
2022-03-12 01:08:11 回复
法律链接最高法院关于职工或者其亲属因工伤受到第三人伤害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批复([2006]12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可以
撑场子
2022-03-11 23:59:35 回复
而免除或者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从上述公告案例和部分地方高院的法院裁判文书中也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受伤者除了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外,还可以向交通事故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