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1
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任先生:郭将车借给杨,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出于好心,郭把车借给了杨驾驶。事发当天,杨某驾驶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余某坐在杨某驾驶的车上。因对路况不了解,驾驶速度过快,杨驾驶车辆撞向路边树丛,发生交通事故,致某某死亡。请问: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车主郭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借用郭某某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余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郭某某。郭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杨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结合车主郭某某的过错程度,郭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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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帮
2022-03-11 16:03:21 回复
所有人是郭某某。郭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杨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结合车主郭某某的过错
江湖光棍
2022-03-11 23:50:33 回复
任,结合车主郭某某的过错程度,郭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余整理)本文来自【中国路桥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ID:jrtt
牛乳千层派
2022-03-11 18:25:46 回复
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借用郭某某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余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郭某某。郭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
愿你余生快乐
2022-03-11 19:44:54 回复
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任先生:郭将车借给杨,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出于好心,郭把车借给了杨驾驶。事发当天,杨某驾驶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余某坐在杨某驾驶的车上。因对路况不了解,驾驶速度过快,杨驾驶车辆撞向路边树丛,发生交通事故,致某某死亡。请问: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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