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4 | 评论:3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孟志良实习生刘一)上班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公司未及时向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必要材料,员工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被驳回,两次上诉均被驳回。最后,检察机关多方协调解决,促使工伤报销管理中心重启受理程序。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营商环境。其中,职工诉山西省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某劳务派遣公司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定义务检察监督案被选为典型案例。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据最高检办案介绍,焦某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派往山西某矿山设备修理公司从事保洁服务,在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2017年4月18日,焦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焦某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与事故方、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与事故方达成一次性赔偿7.8万元,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达成一致。随后,焦某某对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焦某某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
用人单位未及时提交材料,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被驳回。
焦某某一边与滋事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协商沟通,一边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焦某某与用人单位山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矛盾激化,该公司一直消极抵制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必要材料,导致提交相关材料超过规定受理期限,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焦某某不服,于2018年7月17日向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地B县人民法院提起对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行政诉讼。2018年10月19日,B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焦某某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咨询工伤保险待遇事宜,但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他起诉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未履行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裁定驳回起诉。焦某某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焦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化解行政纠纷,职工领取工伤保险金8.7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由于案件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案件。本案矛盾的焦点在于焦某某与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矛盾激化。公司一直消极抵制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必要的材料。焦某某按有关规定应先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但提交相关材料已超过规定的受理期限,需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请示决定。
检察机关在对焦某某进行法律解释时,与山西某劳务派遣公司、人社部门等各方进行了沟通协调,并召开了由省、市、县检察机关联合组织的公开听证会,邀请了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案件解决。最后,某劳务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某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批复受理焦某某申请,并重新启动受理程序。
2020年6月17日,申请人焦某某提出撤销监督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终审决定。9月17日,焦某某按程序领取了8.7万余元工伤保险金。
最高检:不断加大对此类行政纠纷的监管力度。
此次发布的其他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严某某诉广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刘谋诉新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谭某诉海南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和工伤保险行政检察监督、侯某某诉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纠纷案。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案件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和司法处理中容易出现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香君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法院判决没有明显不当,但申请人的诉求有一定的正当性,也可以通过公开审理、司法协助、解释说理、促成相关民事纠纷达成和解、“一揽子”解决纠纷等方式解决行政纠纷。
据悉,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将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件800件以上,其中80%以上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有关。这类案件对法律适用要求高,工伤认定原则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与实际工伤事故多样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很大的利益冲突;劳动者的诉讼能力较弱,在诉讼中容易处于劣势。
张香君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继续强化监督,更加注重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作为重要内容,增强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着力解决行政事务;更加注重依法司法救助,整合巩固扶贫成果,保障乡村振兴大局;更加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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