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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相关法律法规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达到起点数额较大、两年内盗窃三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整基准刑。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加重处罚数额的事实。

3.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是指虽未单独构成犯罪,但两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如果符合徐星犯罪的特征,则按徐星犯罪处理——由于徐星犯罪在法律上被评价为犯罪,实际上很多时候已经不是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事实,只有累计数额才会作为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事实来确定基准刑;不符合徐星犯罪特征的,以多次盗窃处理。三次以上是基本犯罪构成本身的事实,三次以上是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事实,所以确定基准刑;对于累计数额,不应重复评估确定基准刑。

修正案后的多次盗窃不再包括入室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因为三者中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


二、案例分析

1.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日23时许,张某、何某通过试图拉开车门的方式,将停放在某宾馆门口的轿车内的130元现金盗走。随即,两人从停在一家面馆门前的一辆汽车上偷走了价值560元的物品。然后,停在果汁店附近的一辆车内的60元现金被盗。

2.案件焦点分析:张、何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虽然张某、何某在三个不同的地点分三次盗窃了三辆不同汽车内的财物,但张某、何某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盗窃,时间空间隔连续,与多次重复的自然意义上的奇数次行为(如连续持棍击打的伤害行为)非常相似,只是时间空间隔更长,几个行为的整体性较强。因此,在自然意义上,规范意义上的几个独立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应视为“一次”;再者,三次盗窃之和达不到立案标准,故张、何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犯罪故意和时间是否相同或连续,是否空相对统一,对象是否相对相同,应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何某三次盗窃行为均处于连续状态,连续盗窃的状态为共同的、经常的盗窃状态。行为人的行为是累犯还是连续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对象的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无论是事先有计划地连续实施同一犯罪,还是实施一个行为后,一时冲动实施下一个行为,或者是只要有条件就实施具体犯罪,只要满足了连续行为的客观条件,一般都推定其具有连续故意。本案中,张、何连续三次在三个不同的地点、三辆不同的汽车内盗窃财物,主观上具有整体故意或一般故意。因此,对多次盗窃的“次数”或“次数”的司法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盗窃故意的产生、盗窃与故意的关系、故意对行为的支配程度。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盗窃罪,在不判断行为人意志的发生、发展、演变过程的情况下,明显属于客观归责,违背了刑法的主客体一致原则。

此外,张某、何某将停放在宾馆门口、面馆门口、果汁店附近的三辆汽车车门停在路边,盗窃被害人财物。客观上,行为是连续的,行为是同质的,时间空区间是连续的。

什么是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的认定)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孙。

本文标签: 盗窃的次数多少有良性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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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莫愁前路无知己

    莫愁前路无知己

    2022-03-11 20:53:57    回复

    现金盗走。随即,两人从停在一家面馆门前的一辆汽车上偷走了价值560元的物品。然后,停在果汁店附近的一辆车内的60元现金被盗。2.案件焦点分析:张、何是否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虽然张某、何某在三个不同的地点分三次盗窃了

  • 穿越火线

    穿越火线

    2022-03-11 20:13:48    回复

    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刑罚量

  • 撒狗粮了

    撒狗粮了

    2022-03-11 20:51:25    回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

  • 俗染

    俗染

    2022-03-11 22:55:40    回复

    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对象的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无论是事先有计划地连续实施同一犯罪,还是实施一个行为后,一时冲动实施下一个行为,或者是只要有条件就实施具体犯罪,只要

  • 季翠祥永

    季翠祥永

    2022-03-11 14:05:08    回复

    随便你

  • 容茜中晶

    容茜中晶

    2022-03-11 14:05:08    回复

    有道理

  • 鲍彩阳翰

    鲍彩阳翰

    2022-03-11 14:05:08    回复

    这人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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