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1
资料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浙高院〔2022〕1号]
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以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罪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罚金数额,确定基准刑:
(一)根据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的区别,除以法律规定的最高刑与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的差额,计算增加的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数额。
(2)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的5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违约金增加幅度不得超过20%:
(一)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二)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犯罪数额和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39;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退赔赃物及赔偿等犯罪事实、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信用卡欺诈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到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量刑起点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罚金数额等其他影子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两个月有期徒刑;恶意透支金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2个月有期徒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三万元,加处四个月有期徒刑;恶意透支金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4个月有期徒刑;
(三)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违约金增加幅度不得超过20%:
(一)以窃取、收买、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
(二)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除外);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信用卡诈骗的;
(四)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减少50%以内。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1)案发后,透支款归还;
(2)案发后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供全额担保;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诈骗手段& # 39;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综合考虑诈骗手段& # 39;犯罪数额、危险后果、退赔赃物及赔偿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合同欺诈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到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一)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三)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3.合同诈骗既有既遂案件,也有未遂案件。以既遂案件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施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和未遂案件的原因,基准刑可以提高30%以内;以犯罪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既遂造成的损害数额,基准刑可以提高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违约金增加幅度不得超过20%:
(一)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二)以救灾募捐为名进行诈骗的;
(3)骗取——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财物;
(四)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犯罪且危害严重的累犯或者逃犯;
(六)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七)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累计退赔赃款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减少50%。
6.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
7.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赔赃物、赔偿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欺诈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达到巨额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处罚起点。
(三)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两个月有期徒刑;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2个月的有期徒刑;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有期徒刑;
(三)其他可以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3.欺诈既有既遂的,也有未遂的。以诈骗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诈骗未遂的实施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和诈骗未遂的原因,基准刑可以提高30%以内;以犯罪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既遂造成的损害数额,基准刑可以提高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违约金增加幅度不得超过20%:
(一)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 39;移民、救济和医疗款物;
(二)以救灾募捐为名进行诈骗的;
(三)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害怕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四)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犯罪且危害严重的累犯或者逃犯;
(六)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七)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30%:
(一)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冒充司法机关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搭车犯罪团伙的;
(四)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五)两年内受过电信网络诈骗刑事处罚或者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 39;在校学生& # 39;骗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的;
(七)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救灾& # 39;以募捐等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利用电话回访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姓氏还给被害人;
(二)骗取近亲属财物的;
(三)没有参与分配赃物或者收受赃物较少,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8.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原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及赔偿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
本文标签: 集资诈骗能与合同诈骗共同按比例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神圣午睡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