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2
作者/罗伊律师
[案情简介]
高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他被指控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领导和指示其他三名员工,冒充知名公司的员工进行高报价,然后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低报价,诱骗客户签订合同,做出虚假承诺,夸大产品效果,骗取客户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客户分31次向公司汇款近50万元。高涉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巨量客户。2020年7月4日,高某及同公司3名员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韩东平律师、罗伊律师担任主犯高的辩护人。
[处理结果]
某市某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2020年8月28日,对高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决定,决定不批准逮捕高某。
[律师解读]
诈骗不同于民事诈骗,需要与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与高某公司、高某家人沟通,并与犯罪嫌疑人高某见面详细了解情况,辩护律师认为高某不构成诈骗罪。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为高摘掉诈骗的帽子,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多次与高公司进行详细沟通,重点引导、收集该公司合同履行能力和履行行为的证据线索,要求其提供所有合同、每笔款项的支付情况、资金流向、每笔合同履行的痕迹和成果。
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但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在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高时,辩护律师申请与公诉人面对面沟通,向公诉人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并详细论证了客观上某科技公司与犯罪嫌疑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行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逃避履行义务的主观目的。高代表其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认可合同条款并愿意支付相应的对价,并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受害者没有失去其他补救办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时,辩护律师争取了与公安机关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展示了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阐述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要求公安机关将公司提交的证据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辩护律师认为,高不应被逮捕:
1。本案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本案还没有到必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地步。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形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链。本案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多份服务合同,约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商标注册、网站建设、商城、推广、证书认证、域名等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完整的,各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不构成合同违约,不能轻易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辩护律师会见了高,高也表示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自己、单位设计部、客服部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二。高隐瞒事实真相而不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和刑法通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诈骗、误解、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四个要件。以上四个要素是递进的因果关系,缺一不可。
(1)高没有出轨,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合同是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真实的,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行为,提供的服务内容是真实的。白纸黑字的合同意思直观明确,是在客户自愿接受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定价以市场情况为基础,设定的价格是市场公允价格甚至低于市场价格。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是公司有能力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大部分合同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并取得了官方或第三方的证书资质,少数合同正在提供服务,嫌疑人的公司提供了服务过程的痕迹记录等具体信息。公司提供客观服务,但不承诺服务效果,尤其是该内容的推广。效果判断很主观,不能因为受害人公司业绩不好就把责任归咎于嫌疑人。
客户主动寻求合作。与嫌疑人见面后,嫌疑人表示,除了第一份商标合同是某客户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企业调查”主动联系的以外,其他服务内容都是某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询问和要求的服务项目,甚至很多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提出的服务项目,嫌疑人的公司都没有提供。对于这部分业务,嫌疑人明确表示公司没有这项业务,直接拒绝合作。客户也签了合同,书面确认了口头沟通的内容,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
(二)被害人的财产处置和财产损失没有错误。
本案中,基于嫌疑人公司的服务内容,被害人主动提出支付对价,并未错误处分其财产。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看合同可以看到,每份合同对应的金额并不高,有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根据嫌疑人公司提供的证据线索,可以看到每份合同都有相应的服务标记。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北京某工程公司实际享受相关服务,无财产损失。嫌疑人及其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仍有争议。
三。高某主观上没有占有北京某工程公司财物的目的。
公司一直依法经营,具备所有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资质和上级服务商的授权。高作为公司员工,工作一直很努力,与客户关系也很好,客户的每一笔款项都投入了科技公司的公户。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线索以及与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见面情况,高某与北京某工程公司一直关系较好。案发前,委托人北京工程公司从未与犯罪嫌疑人高或其公司就服务不满意或要求退款进行过沟通。显然,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如果北京某工程公司没有尝试过其他救济方式,直接转为刑事犯罪,也是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
四。综合本案事实,犯罪嫌疑人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极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缓刑,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认罪悔罪程度等因素。,基准罚款可以减少40%以内。本案中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48.01万元,取得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的谅解,并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愿意停止追究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高某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行为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对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造成社会危害。
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暴力犯罪。不会被逮捕,不会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不会有再犯或者新的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高某,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记录。这种行为是初犯,偶犯。高不被抓,对社会危害不大。
六。抓捕犯罪嫌疑人很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抓捕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将正常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让公司和员工不敢自主创业和就业。
其次,高的父母患有疾病,迫切需要高尽到赡养和照顾的义务。
根据高家属提供的证据线索,高母亲出院诊断: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中重度狭窄,右侧颈动脉起始段闭塞,左侧锁骨下动脉管腔轻度狭窄。医嘱建议做心电图、心脏彩超等。应定期复查,门诊随访是否应进行支架手术。脑缺血高的父亲患有肺气肿合并感染和支气管哮喘。辩护律师表示,根据高某父母的病情,急需高某的陪护和及时住院治疗,以防发生危险。尤其是高的母亲有心脏问题,高血压,却不能受到大的刺激,急需高的孝心照顾。
笔者认为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在此案中,高是诈骗的主要嫌疑人。在公安阶段,涉嫌诈骗的三名同案犯被取保候审,但高被报请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为了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律师们多次在偏远的看守所开会。通过向嫌疑人了解情况,他们试图获得案件的关键线索。为了向办案机关证明律师的主张,律师多次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线索,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本案关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从欺诈、误解、财产处分、财产损失等欺诈的客观要件出发,向办案机关详细论证了高不构成欺诈的法律意见。
本案中,高成功拒捕,无疑是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犯罪嫌疑人家属密切配合的结果。刑事案件关系到人身自由甚至生死,不能因为案件复杂、难以沟通或者自己感受的几率低就去审判。每一步都不放弃或不死心,稳扎稳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重视律师调查取证的作用。公安、检察院往往有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往往要靠律师调查取证,辩护律师要陈述全案,提交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线索。
嫌疑人被拘留了一个多月,既短又长。短的是时间飞逝,一个多月只是时间线中的一个数字;龙,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对于高和他的家人来说,每一天、每一刻、每一分钟都是煎熬,而对于律师来说,则是一个多月的艰苦博弈。刑事辩护不能承诺结果,但笔者相信律师会全力以赴争取好的结果。本案中,在收到犯罪嫌疑人高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尤其是收到刚从看守所释放的犯罪嫌疑人的亲笔感谢时,内心的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这是律师最欣慰的时刻。
本文标签: 诈骗案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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