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6 | 评论:2
2021年下半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就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若干问题出台意见,其中包括被判刑人员缴费年限的界定。
文件是这么说的:改革前参加原试点,改革时纳入新体制,改革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单位的,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照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因被判刑、主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视为缴费年限,也不视为实际缴费年限。
你怎么理解这段话?首先需要明确:上面说的改革是指2014年10月1日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前,参加原试点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改革时,纳入新制度意味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改革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是指2014年10月1日以后,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主体是在编人员,这个很好理解。
比如某人1970年出生,1990年参加工作,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2015年被判刑,2018年服刑期满出狱。那么对于这个人来说,他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当于没有,因为按照文件规定,因被判刑、主动离职或者被开除公职而离开单位的,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认定为缴费年限,也不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换句话说,他要退休,需要重新开始缴纳养老保险,15年后才能退休。那时候他就60多岁了,退休待遇会更低,因为他的缴费年限只有15年。
本文标签: 服刑期间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算工龄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情回中国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上一篇:债权是请求来自权吗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