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2 | 评论:3
罗是一名派单员,在新疆博乐某驻点服务公司的“跑腿”软件上接单、送服务,无劳动合同。公司拒绝罗继续分配后,罗当月劳动报酬被“骗走”。居民服务公司认为UU跑腿软件中加入了“跑腿”软件,罗供职于软件服务中心。UU跑腿软件负责人认为,服务中心只负责软件的管理,没有责任支付罗。
那么,罗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呢?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回顾]
2019年3月,罗在新疆博乐某驻点服务公司的“跑者”软件上接单发货。月底,该公司在UU跑腿软件中添加了自己的“runner”软件。
5月初,该公司拒绝罗继续接单,但没有支付罗4月份的工资。罗找到一家公司,想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但公司让罗去UU跑腿软件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又让罗去一家居民服务公司。
后罗提起仲裁,要求新疆博乐某居民服务公司、UU跑腿软件服务中心共同支付2019年4月工资。仲裁部门不服后,罗诉至法院。
[审判程序]
法庭上,罗认为自己与新疆博乐某驻村服务公司、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居民服务公司称,公司未与罗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UU跑腿软件中加入了“跑腿”软件,罗的工资应由UU跑腿软件支付。
UU跑腿软件公司表示,UU跑腿软件并未参与配送中心的实际经营管理,也未授权新疆博乐某驻场服务公司经营配送服务,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与其无关。
两家互相推诿,都认为不应该由自己支付罗的劳动报酬。
经查,“快跑人”软件于3月底加入UU跑腿软件,罗于4月在“快跑人”软件上接单发货,其产生的配送收入由新疆博乐某驻点服务公司结算。而罗在“钉钉”软件上,在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打卡21天。
一审判决:确认罗某与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罗某21天劳务费。
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试验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案例
快递公司、外卖公司等新型行业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考察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成员,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据查明的事实,罗接受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管理,按公司安排工作。罗提供的工作是该公司分销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提供的2019年3月、2019年4月送钉团队、团队成员及考勤截图证实罗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吴朵思实习生黄正会
本文标签: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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