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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4日电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辞职后能得到经济补偿吗?不交社保怎么办?劳动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功后,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强制执行,拖欠的工资是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4日电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辞职后能得到经济补偿吗?不交社保怎么办?劳动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功后,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强制执行,拖欠的工资是否真的回不来了...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陆晓慧结合该院办理的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为大家解读了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回顾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10年12月,李被某机械有限公司录用为技术员,月薪4000元。李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011年10月,因公司与李某发生纠纷,李某离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判决某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剩余工资及加班工资、无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并支付李工作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

南安市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聘用为技术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解除。李对公司支付的每月工资4000元无异议,其主张每月工资应为6000元的事实及依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李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后的差额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双方约定2011年10月半个月工资未发,李要求公司确认未发工资差额为2000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李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工资2000元、无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加班工资5769元,并为李在公司工作期间办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应缴纳部分由公司承担,双方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予以配合;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作出的某机械有限公司为李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办理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应缴纳部分由该公司承担,双方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应予以配合的判决,其他判决予以维持。

庭审:

被执行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的其他股东是被执行人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2月,李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

今年年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公司原股东朱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童。1月6日,李申请恢复执行,同时以被执行公司已注销未清算为由,向南安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朱某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南安法院认为,经审查,在某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某机械有限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诉讼终结后,李申请执行前,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朱将某机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童。故法院判决追加朱、童为本案被执行人。

5月27日,法院从朱某账户中扣除执行款共计82363.94元,支付给李。最终,案件成功告破。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

陆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某与某机械公司之间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不代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是可以从工资的支付记录、有无出勤、工作证明等方面来确定。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可以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

评委建议:

劳动合同通常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是劳动者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权的重要凭证,也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

因此,劳动者在入职之初就应该选择正规的用人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提高保留劳动关系证据的意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收集的,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认定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维权时也要注意仲裁的时效,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提起仲裁。

2。员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陆法官表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本案中,某机械有限公司主张李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负有责任,主张其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双方依法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故甲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李要求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确认为4000元×9.5个月=38000元。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起诉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维权?法官教你维权正确“打开方式”)

评委建议: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拒绝,并注意保留证据。

三。员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规定,某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员工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陆法官指出,本案中某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另外,李某在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为9.5个月,某机械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评委建议: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最好以书面通知或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的方式索赔,千万不要贸然以个人原因要求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

四。员工离职后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陆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是否加班应由李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第二次开庭时,法院要求某机械公司提供李7天内的考勤记录和上下班时间记录,但某机械公司拒绝提供该公司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考勤记录和上下班时间记录,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认定李加班。据此,法院判决李的加班工资按照其在某机械公司的工资4000元计算。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只要有证据,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用。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该如何维权?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陆法官介绍,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本案中,某机械有限公司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李某认为某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法缴纳社保既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在职职工的责任。

六。如果被执行公司没有被执行财产,员工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其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其股份, 且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或者依据《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公司未依法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陆法官指出,本案中,朱某在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随着股份的转让而转移给童某,故李申请追加某机械有限公司原股东朱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现股东童某为执行人,要求朱某、童某对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不是逃避股东责任的“挡箭牌”。此外,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也要谨慎,避免日后因公司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起诉或遭受财产损失。

(记者林通讯员林瑞婷)

本文标签: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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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少年壮志不言愁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2 00:25:14    回复

    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陆法官介绍,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用

  • 凡间来客

    凡间来客

    2022-03-11 19:02:36    回复

    合;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作出的某机械有限公司为李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办理并缴纳社

  • 鲍琪悦雄

    鲍琪悦雄

    2022-03-11 13:50:35    回复

    哇/嚯/害/服了

  • 管元逸贵

    管元逸贵

    2022-03-11 13:50:35    回复

    太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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